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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184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王義閔鮑慧忠巫美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184號

原告
茱莉亞化粧品有限公司
代表人
施鵬祺
被告
陳瀅晴即騰瀠企業社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8年度易字第728號),經上列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義閔

                   法 官 鮑慧忠

                   法 官 巫美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婷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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