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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31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09 日

法官吳永梁張琇涵范馨元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31號

原告
張盛豐
訴訟代理人
周仲鼎律師
被告
三五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兼法定代理人
陳介禧

上列被告等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8 年度易字第121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永梁

                  法 官 張琇涵

                  法 官 范馨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許原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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