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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交簡附民字第6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吳永梁張琇涵范馨元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9年度交簡附民字第6號

原告
杜建旻
被告
許鈞富
被告
元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佰周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9 年度交簡字第294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原告請求起訴醫療費、工作損失及精神慰撫金部分,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至郵省道有限公司請求車輛損失部分,由本院另行以判決駁回),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永梁

                  法 官 張琇涵

                  法 官 范馨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許原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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