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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9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3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25 日

法官紀佳良王素珍張鶴齡

原告
陳炳淵
原告
許美雲
原告
陳義松
原告
陳靜子
被告
許森煌
被告
建彰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冠豪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09年度交訴字第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紀佳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法   官  王素珍

                法   官  張鶴齡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黃當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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