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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109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余仕明林怡君陳義忠

原告
楊博安
訴訟代理人
林健群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昱婷律師
被告
徐力楷
被告
寬豪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呂雅雯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徐力楷被訴本院109年度交易字第58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余仕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法 官 林怡君

                 法 官 陳義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莊何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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