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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269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張佳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簡字第269號

公訴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邱昱瑜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毒偵字第712號、第969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認為適宜,爰裁定由受命法官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邱昱瑜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參包(合計驗餘淨重肆點貳伍貳陸公克,均含外包裝袋)沒收銷燬。又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一)邱昱瑜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08年4月22日下午5時許,在其位於彰化縣二林鎮學士路住處,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燒烤後吸食所產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另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同日晚上某時許,在上開住處,以將海洛因粉末摻入香菸內點燃吸食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嗣於同年月23日上午6時許,警員因另案持搜索票前往被告住處執行搜索,當場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合計驗餘淨重4.2526公克,均含外包裝袋),並於同日下午1時35分許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嗎啡、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邱昱瑜於警詢、偵訊及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

(二)卷附之本院搜索票、扣押物品目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八隊委託鑑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代號:V108018)、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00000000)、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各1紙、蒐證與扣案物照片數張。

(三)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3包(合計驗餘淨重4.2526公克,均含外包裝袋)。

三、論罪科刑

(一)按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2款所定之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被告邱昱瑜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核其所為,係犯該條例第10條第1項之罪;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核其所為,係犯該條例第10條第2項之罪。被告為供施用而分別持有第一、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各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所犯上開2罪,犯意各別,行為不同,應分論併罰。

(二)爰審酌被告雖經緩起訴處分之戒癮治療程序,未徹底戒除惡習遠離毒害,仍有施用毒品之行為,確有不該;惟所犯係戕害自身健康,尚未危害他人;暨考量其自始坦承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本院準備程序時始坦承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犯行之犯後態度、其智識程度與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再定其應執行之刑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扣案之透明結晶3包,經檢驗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合計驗餘淨重4.2526公克,均含外包裝袋),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080400579號鑑驗書1紙附卷可稽,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於供鑑驗用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予以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邱呂凱提起公訴,檢察官朱健福到庭執行職務。

論罪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佳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憶欣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269號於民國 109 年 0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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