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7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77號
- 聲請人
- 聚上汽車通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季峯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發還扣押物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8年度金訴字第219號被告蕭羽勝等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扣案之IPhone手機及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係配合檢察官108年度他字第1133號案扣押,該案已終結,爰聲請發還。
二、按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為保全追徵,必要時得酌量扣押犯罪嫌疑人、被告或第三人之財產。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1項、第2項、第142條第1項前段固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上開手機及SIM卡,係經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於108年7月18日扣押,扣押時記載之所有人係梁曉卉,有該分局之扣押物品清單可稽,聲請人以其公司名義,發函請求發還,但聲請人未提出任何證據釋明其為上開手機及SIM卡之所有人,聲請人之上開聲請,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余仕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