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8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77號

聲請發還扣押物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余仕明林怡君許家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77號

聲請人
聚上汽車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季峯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發還扣押物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8年度金訴字第219號被告蕭羽勝等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扣案之IPhone手機及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係配合檢察官108年度他字第1133號案扣押,該案已終結,爰聲請發還。

二、按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為保全追徵,必要時得酌量扣押犯罪嫌疑人、被告或第三人之財產。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1項、第2項、第142條第1項前段固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上開手機及SIM卡,係經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於108年7月18日扣押,扣押時記載之所有人係梁曉卉,有該分局之扣押物品清單可稽,聲請人以其公司名義,發函請求發還,但聲請人未提出任何證據釋明其為上開手機及SIM卡之所有人,聲請人之上開聲請,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余仕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法 官 林怡君

法 官 許家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姚志鴻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