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緝字第65號
- 公訴人
-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丘元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對本院民國109 年12月2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109 年度訴緝字第65 號第一審判決,業於民國109 年12月31日合法送達予上訴人即被告丘元(下稱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稽;上訴人不服判決而於110 年1月18日具狀聲明上訴,惟其上訴狀僅記載不服原判決而提起上訴等語,並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提出具體上訴理由,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規定,於110 年3月3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上訴理由,該裁定於同年月8日已合法送達予上訴人,有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按。然上訴人迄未補提上訴之理由,是上訴即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揆諸前開規定,上訴人之上訴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2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