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155號
- 公訴人
-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晟泰鋁業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代表人
- 楊水源
- 共同選任辯護人
- 張崇哲律師
許漢鄰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11410號、109年度偵字第18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被告晟泰鋁業有限公司、楊水源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被告等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