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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6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05 日

法官余仕明許家偉林怡君

原告
王姵晴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王盈禎
法定代理人
陳智偉
共同訴訟代理人
曾澤宏律師
被告
王櫻璋
被告
金永豐鋼構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葉豐榮
訴訟代理人
周美瑩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9 年度交簡字第189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余仕明

                法 官   許家偉

                法 官   林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吳冠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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