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0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6號原 告 王姵晴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王盈禎 法定代理人 陳智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曾澤宏律師 被 告 王櫻璋 金永豐鋼構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葉豐榮 訴訟代理人 周美瑩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9 年度交簡字第189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5 日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余仕明 法 官 許家偉 法 官 林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5 日書記官 吳冠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