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交簡附民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3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9年度交簡附民字第6號原 告 杜建旻 被 告 許鈞富 被 告 元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佰周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9 年度交簡字第294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原告請求起訴醫療費、工作損失及精神慰撫金部分,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至郵省道有限公司請求車輛損失部分,由本院另行以判決駁回),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永梁 法 官 張琇涵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許原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