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25 日
- 法官紀佳良、王素珍、張鶴齡
- 當事人陳炳淵、許森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9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3號原 告 陳炳淵 許美雲 陳義松 陳靜子 被 告 許森煌 建彰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冠豪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09年度交訴字第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 紀佳良 法 官 王素珍 法 官 張鶴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書 記 官 黃當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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