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2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4號原 告 蕭玉霜 兼上一人之 訴訟代理人 陳俊志 被 告 LE DUY THANH(中文名:黎維成,越南籍) 美莊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之 法定代理人 陳景雲 被 告 瓦石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之 法定代理人 陳佑庭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致死案件(109年度交訴字第20號),經原告 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葉明松 法 官 張佳燉 法 官 簡璽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書 記 官 蔡旻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