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交附民字第1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109號原 告 楊博安 訴訟代理人 林健群律師 黃昱婷律師 被 告 徐力楷 寬豪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呂雅雯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徐力楷被訴本院109年度交易字第58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余仕明 法 官 林怡君 法 官 陳義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書記官 莊何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