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原易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20 日
- 當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芎昱潔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原易字第9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芎昱潔 公設辯護人 陳志忠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5441 、6695、6773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芎昱潔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緩刑貳年,並應依本院一一○年度彰司刑移調字第四十七號調解程序筆錄所載之金額及履行方式,向告訴人支付。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係經被告芎昱潔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而經本院合議庭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則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同法第159條第2項之規定,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並得依同法第310條之2準用同法第454條之規定製作略式判決書,僅需記載犯罪事 實、證據名稱及應適用之法條,並得以簡略方式為之,合先敘明。 二、犯罪事實:芎昱潔與劉品汝(本院另為判決)係朋友關係, 平日以乾姊妹互稱。劉品汝於民國109年3月25日,透過WEDATE交友軟體而認識謝秉融,發現謝秉融急於與異性發生性關係之弱點,而芎昱潔亦知悉劉品汝並無意與謝秉融交往,乃與劉品汝共同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犯意聯絡,接續於附表所示時間,劉品汝利用LINE通訊軟體對謝秉融為如附表所示之詐術,致謝秉融陷於錯誤,分別交付如附表所示之財物。嗣於同年5月11日謝秉融知悉自己上當,乃向劉品汝稱 可借錢給伊,並要求劉品汝自行過來取款,於同日下午11時10分許,劉品汝進入彰化縣芳苑鄉上林路之OK便利商店後,員警當場逮捕劉品汝,並自其身上扣得金額23萬6000元之本票1紙。 三、前項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可資為佐: (一)被告芎昱潔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 (二)證人即同案被告劉品汝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 (三)證人即告訴人謝秉融之證述。 (四)告訴人謝秉融所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 (五)台新銀行ATM交易明細5紙及影本2張、存摺影本及借據4張、本票5紙。 (六)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案之本票1紙。 (七)被告劉品汝之女吳佳馨之郵局帳號歷史交易明細(帳號:700 -00000000000000號)。 (八)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1月5日遠傳(發)字第00000000847號函。 四、論罪科刑部分: (一)核被告芎昱潔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明知劉品汝假意與告訴人交友來往期間,處心積慮設局,並向告訴人以附表所示各種巧詐話術密集騙取錢財,因被害人及法益屬同一,在時空上均具有密切關係,又係出於同一詐欺取財之單一犯意,應論以接續犯之包括一罪,起訴意旨以告訴人附表各次轉帳或交付財物行為而認被告應予分別論罪,容有誤會。被告與劉品汝就本案部分犯行,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與共犯劉品汝,利用告訴人謝秉融感情經驗較為不足,及急於與異性發生性關係之弱點,以各種話術讓告訴人以為遇到真愛,投注感情,再以各種虛假的理由要求告訴人支付金錢或借款,侵害告訴人之財產法益,所為實不足取。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兼衡其犯罪之動機、參與詐騙尚非主要角色、目的、手段、告訴人所受損害、被告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及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三)被告雖曾因詐欺案件受有期徒刑3月之宣告,惟有期徒刑執 行完畢後,已逾5年始犯本罪,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在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且事後已與告訴人謝秉融達成調解,賠償其所受損害,告訴人並表示不再追究被告相關責任,有本院調解筆錄在卷可稽,信其歷此刑事偵、審訴追程序,應已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緩刑2年。本院另斟酌被告與告訴人調解之內容 ,為使被告知所警惕、避免再犯,且促使被告確實履行,以維護告訴人之權益,乃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之規定,命被告應依本院調解程序筆錄所示之調解內容,履行約定(倘被告不履行上開負擔,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得撤銷其緩刑宣告。) 五、沒收部分: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分 別定有明文。又共同正犯之犯罪所得,沒收或追徵,應就各人所分得之數額分別為之(最高法院104年第13次刑事庭會 議決議意旨同此)。所謂各人「所分得」,係指各人「對犯罪所得有事實上之處分權限」,法院應視具體個案之實際情形而為認定:倘若共同正犯各成員內部間,對於不法利得分配明確時,固應依各人實際分配所得沒收;然若共同正犯成員對不法所得並無處分權限,其他成員亦無事實上之共同處分權限者,自不予諭知沒收(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9 37號判決同此看法),經查: (一)就附表編號8、9、16部分,與劉品汝共同施以詐術,分別詐得現金52,000元、91,000元、30,000元,共計17萬3仟元為 其等犯罪所得;惟被告於審理時供稱:僅代替劉品汝出面向告訴人拿取款項,收取款項後已全數交回給劉品汝,並未得到任何報酬等語(見本院卷第318頁),核與證人即共犯劉品汝於本院審理中供述相符,且依卷內事證亦無證據證明被告確有從共犯劉品汝處實際獲取犯罪所得,爰不予宣告沒收,併予敘明。至扣案之本票1紙,並非被告所有,爰不予宣告 沒收。 六、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 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裕斌提起公訴,檢察官林子翔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于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書記官 黃鏽金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金額均為新臺幣,時間均為民國109年) 編 日 期 詐騙手法及詐取之金額 備註(交付財物總額) 1 3月25日 謝秉融於3月25日使用WeDate交友軟體App認識劉品汝。劉品汝向謝秉融表示自己因為前男友關係欠債,欠款約20萬元,並遭債主找上要求還債。謝秉融表示願意借錢3萬元給劉品汝,並要求劉品汝以身體償還。遭劉品汝以尚不熟悉彼此拒絕。 2 3月26日 劉品汝於3月26日以LINE通訊向謝秉融謊稱有3名債主登門要債,要求協助。讓謝秉融先至芳苑全家便利商店於02時09分操作ATM跨行存款3萬元至劉品汝指定之帳戶(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號,戶名:吳佳馨,即劉品汝之女。詳如台新銀行匯款明細)。兩人又於同日17時許約定於田中高鐵站二號出口見面,謝秉融再交付5萬8000元給劉品汝(原約定5萬5000元,加3000元劉品汝車錢,實際支付劉品汝5萬8000元)。 88000元 3 3月27日 劉品汝於3月27日13時許,向謝秉融表示又接到債主來電討債。劉品汝將寫有「吳佳馨」帳號之郵政存簿儲金存款單照片傳給謝秉融參考,謝秉融乃同日15時許,跨行存款2萬元至上開帳戶。 20000元 4 3月27日至3月29日 劉品汝於3月27日16時許,向謝秉融謊稱又有債主上門,其手上有1紙「乾媽」開立的50萬元公司支票(票載發票日為5月19日),如果謝秉融可以幫她,就同意「我們就在一起吧」。於3月28日16時50分許,劉品汝先以對方要求先付利息5萬元,請求謝秉融先匯款5萬元至上開「吳佳馨」帳號,並表示在4月10日會變賣美容儀器後償還。另又告訴謝秉融倘若於3月30日先拍照現金50萬照片傳給她,她就會立即高鐵南下確認金額後,就和謝秉融找旅館做愛。謝秉融則要求匯款5萬元後,劉品汝必須先叫春給他聽。劉品汝答應後,謝秉融遂於3月28日20時50分許無摺存款5萬元至「吳佳馨」帳號。劉品汝收到款項後以謝秉融未即時匯款為由,不願履行謝秉融上述所提之叫春要求。謝秉融於3月29日表示假如劉品汝於3月30日(星期一)不與他打炮的話,就不願再借錢50萬給劉品汝。 65000元 5 3月30日 劉品汝於3月30日再次提醒謝秉融去銀行領錢,並指導謝秉融若有銀行人員詢問款項用途,要他回答家中裝潢使用。謝秉融於10時07分傳50萬現金相片,劉品汝回傳其身分證,雙方約定同日12時許在彰化縣二林鎮中正國小外,將現金50萬元交付給劉品汝。劉品汝於同日15時39分許,向謝秉融謊稱債主要求要再3萬元利息(該筆款項Line文字訊息中謝秉融有應允交付,其台灣企銀存摺中有自行提款記錄,但無匯款記錄存根聯)。 530000元 6 3月31日 劉品汝於3月31日20時52分許向謝秉融要求幫忙繳遠傳電信積欠的電話費1萬7409元,謝秉融於Line文字訊息中表示已有先給劉品汝2000元去繳費,而後謝秉融要求若幫劉品汝付清電話費,必須叫春給他聽。 18000元 7 4月2日 LINE帳號「Lu Lu」於4月2日12時27分許,以劉品汝「姊姊」(即芎昱潔)身份口吻向謝秉融謊稱其「妹」劉品汝急需3萬元,並指導謝秉融至ATM領錢後,傳無摺存款填寫方式的照片,要求謝秉融無摺存款3萬元至「吳佳馨」帳戶,謝秉融於同日13時至14時30分許完成無摺存款3萬元。 30000元 8 4月3日 1、謝秉融於4月3日01時40分許詢問劉品汝是否要來找他做愛,劉品汝以月經來拒絕後,並向謝秉融謊稱自撞車禍。謝秉融於01時47分詢問劉品汝同日匯款(匯款時間不詳)給她的3萬元做何用途,劉品汝回答拿去還給債主。謝秉融再次要求做愛,被劉品汝以車禍腳受傷需要休養一個月拒絕,並表示傷好後再將之前「乾媽」的50萬元公司支票給謝秉融。 2、芎昱潔於同日5時49分向謝秉融謊稱劉品汝腳受傷要6萬元治療,並與謝秉融約定同日12時以後要見面時會再聯絡。 3、謝秉融再次要求劉品汝叫春給他聽否則不願再給錢,劉品汝於同日12時45分將叫春錄音檔傳給謝秉融,謝秉融不滿意表示要打電話現場叫春才算數,遭劉品汝拒絕。於同日14時20分許,劉品汝委託芎昱潔至7-11便利商店向謝秉融拿取5萬2000元。 52000元 9 4月4日 劉品汝於4月4日18時26分許向謝秉融謊稱自己因為有案在身,沒收到開庭通知遭通緝,被警察抓走後押在地檢署交保室,要求謝秉融將9萬1000元交付給芎昱潔幫助自己交保。芎昱潔在同日20時許在台灣企銀二林分行與謝秉融會面,並當面取走9萬1000元。 91000元 10 4月5日 劉品汝於4月5日00時34分許,謊稱交保金不夠要謝秉融再匯3萬元至「吳佳馨」帳戶。謝秉融遵從劉品汝指示於同日01時20分存款至該帳戶。謝秉融於同日03時40至19時許傳送多則訊息給劉品汝未獲回應,謝秉融表示4月17日劉品汝未還錢將向警方報案。 30000元 11 4月8日 LINE帳號「Lu Lu」以劉品汝「姊姊」身份於4月8日01時許向謝秉融謊稱「妹妹」劉品汝還是進去關了,並告訴謝秉融要再付17萬1000元才能保劉品汝出來,謝秉融表示自己身上只剩11萬元(台灣企銀3萬+彰化銀行8萬)。「姊姊」指示謝秉融同日09時先去彰化銀行跨行匯款8萬元至「吳佳馨」帳LINE帳號「Lu Lu」以劉品汝「姊姊」身份於4月8日01時許向謝秉融謊稱「妹妹」劉品汝還是進去關了,並告訴謝秉融要再付17萬1000元才能保劉品汝出來,謝秉融表示自己身上只剩11萬元(台灣企銀3萬+彰化銀行8萬)。「姊姊」指示謝秉融同日09時先去彰化銀行跨行匯款8萬元至「吳佳馨」帳戶。謝秉融表示自己彰化銀行存摺遺失。「姊姊」再引導謝秉融去彰化銀行櫃檯辦理存摺補辦及提款卡解鎖。於同日09時50分許,「姊姊」要謝秉融將汽車抵押當舖借錢及辦理個人信用貸款,遭謝秉融所拒。於同日09時58分謝秉融向「姊姊」表示至櫃檯辦理匯款時遭銀行人員警告自己遭詐騙,「姊姊」再次慫恿謝秉融告訴銀行人員該筆款項為自家裝潢的費用,並表示如果要騙他劉品汝還會讓他「摸奶」嗎。於同日11時37分許,謝秉融表示自己已完成匯款8萬元要「姊姊」去確認。 80000元 12 4月9日 1、劉品汝於4月9日15時23分許,向謝秉融謊稱自己身陷毒品案在桃園地檢署正準備開庭,易科罰金9萬1000元急需協助,否則將被當庭收押。謝秉融表示身上已經沒錢無法協助,並質疑劉品汝「乾媽」50萬元支票為何延後至5月29日兌現,劉品汝謊稱當初提出延後有經過謝秉融自己同意,並要謝秉融快點湊錢,否則自己要被移送女監。劉品汝於同日19時23分許表示自己親生父母只能湊出2萬元,還差7萬1000元要謝秉融趕快協助,謝秉融表示自己只能在明日領薪1萬5000元才有錢可以幫忙。 2、於同日22時50分帳號「Lu Lu」再次以「姊姊」身分聯繫謝秉融,質疑謝秉融為何不湊錢救劉品汝,並威脅謝秉融倘若明日(4月10日)再不幫忙,劉品汝就恨他一輩子,而且別想拿到之前講的「乾媽」50萬支票,也別想劉品汝會還他之前借的錢。 13 4月10日 「姊姊」於4月10日00時13分許表示自己只湊到1萬1000元,要謝秉融於同日15時30分前盡量湊錢湊到6萬。謝秉融表示要向自己老師借錢,另外表示自己1萬5000元的薪資公司還未匯入無法給錢。同日19時21分「姊姊」告訴謝秉融立即去跟老師借錢,並要脅謝秉融4月11日中午前要是沒有拿出6萬1000元要他「試試看」,她會一五一十告訴劉品汝。 14 4月11日 謝秉融於4月11日09時48分表示自己借不到錢,「姊姊」慫恿謝秉融拿汽車行照(車號:000-0000,車種:自小客,車主:謝秉融)去當舖抵押借錢,並要求謝秉融拍汽車行照再傳給她,她要拿去問能借多少錢。於同日13時38分「姊姊」表示謝秉融的車可以借到25萬,並再次謊稱劉品汝還有一件槍砲案件需要幫助。於同日14時43分,「姊姊」要求謝秉融攜帶身分證、健保卡、汽車行照及領牌登記書到台中市○區○○路00000號鴻昇當舖門口會面。 15 4月12日 「姊姊」於4月12日16時21分許,要求謝秉融於明天(4月13日)中午前要到台中市○○區○○路0000號和潤當舖會面。於同日16時40分許,「姊姊」要求謝秉融明日先把薪資1萬5000元先轉給她,並告知謝秉融更改到和潤當舖會面時間為4月14日10時。 16 4月13日 「姊姊」芎昱潔於4月13日15時54分許,告訴謝秉融到和潤當舖後開口借錢20萬元,並要向當舖稱借錢是要做家裡裝潢花費使用。於同日16時55分許,謝秉融告訴「姊姊」當舖經評估車輛後只願意借10萬元,並且先繳1萬元本金和3000元設定費後只借到8萬7000元。於同日17時37分許,「姊姊」告訴謝秉融將8萬7000元分成兩次跨行存款至「吳佳馨」帳號。謝秉融依照指示至芳苑全家便利商店分別於同日21時57分操作ATM跨行存款2萬元、22時29分跨行存款1萬元至「吳佳馨」帳號。 30000元 17 4月14日 「姊姊」於4月14日00時12分許告訴謝秉融先至郵局轉款給她,並再次詢問謝秉融薪水1萬5000元下來了沒。謝秉融至芳苑全家便利商店操作ATM分別於同日01時58分跨行存款2萬元、03時46分跨行存款1萬元至「吳佳馨」帳號。 30000元 18 4月15日 謝秉融於4月15日03時05分許詢問劉品汝是否下個月再給1萬2000元,是否劉品汝就會做答應過的事。劉品汝回答要謝秉融4月20日先跟老闆預支薪水否則免談。於同日21時58分許,劉品汝向謝秉融謊稱錢莊的人正帶著自己到便利商店的提款機前,並告訴謝秉融還未匯錢的話自己要被錢莊的人罰款。於同日23時13分許謝秉融產生懷疑並要劉品汝證明自己真的被錢莊抓去,劉品汝回說無法證明但之後會再拿本票給謝秉融。 19 4月16日至4月17日 劉品汝於4月16日17時06分許告訴謝秉融若今日17時30分沒收到1萬2000元就再也不和謝秉融見面,並謊稱沒收到前會再被加8000元。謝秉融於4月17日02時許表示自己已將1萬5000元給劉品汝了,劉品汝何時才要履行「該做的事」。劉品汝於同日02時18分許告訴謝秉融要是明日(4月18日)中午以前拿不出2萬4000元(超過中午就加到2萬7000元)就別再廢話。 12000元 20 4月18日至4月20日 劉品汝於4月18日00時55分許,要謝秉融一同去雲林找一位「哥哥」借1萬5000元,並要謝秉融攜帶身分證、健保卡於同日15時前到雲林縣西螺鎮延平路西螺福興宮。於同日15時13分許,謝秉融表示只借到9000元。於4月20日12時35分許,劉品汝向謝秉融謊稱自己槍砲案件遭判5個月(=153天),易科罰金的話需要15萬3000元,並要謝秉融向媽媽借錢。於20日17時42分許,謝秉融答應先向謝母借5萬元,並要求劉品汝拍攝叫春影片給他看才願意給錢。劉品汝於20日18時55分許表示謝秉融如果將她法院(15萬3000元)及錢莊(3萬元)的事情處理掉的話,就直接跟謝秉融打炮。於20日19時39分謝秉融表示已經借劉品汝達95萬6000元了,劉品汝要錢的話自己來找謝母談,遭劉品汝藉口「公司」不讓自己隨意行動拒絕。 9000元 21 4月21日至4月23日 謝秉融於4月21日23時41分告訴劉品汝自己身上有一顆價值約5萬2000元(謝秉融稱網路買的)的鑽石可以讓她拿去當鋪典當,兩人於22日14時許約在彰化縣○○鄉○○路0000號拿取鑽石。謝秉融詢問劉品汝鑽石可典當多少錢,劉品汝表示還沒去問。劉品汝於23日21時16分許向謝秉融謊稱因為21日去拿鑽石的緣故,陪自己去的「公司」人員稱計算時間及油錢成本,需要立刻拿出1萬元來。 鑽石1顆 22 5月11日 謝秉融於5月11日18時07分許,告訴劉品汝謝母已答應借錢,並拍攝兩疊千元鈔票(現金23萬6000元)並傳給劉品汝看。謝秉融此時已有事先聯繫警方並告知劉品汝要自行過來取款。雙方原先約在芳苑鄉路上國小見面取款,於11日23時許,劉品汝變更會面地點為芳苑鄉路上OK超商,並夥同關係人陳家駒到場。於11日23時10分許劉品汝及謝秉融進入超商後,劉品汝告訴謝秉融一手交錢一手給本票,謝秉融則堅持要先看到本票,於是劉品汝拿出一張本23萬6000元的本票(編號:WG0000000)後,埋伏警力見狀立即上前表明身分,並依現行犯身分逮捕劉品汝,並帶回關係人陳家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