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10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易字第103號
- 公訴人
-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林伯梧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1221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伯梧於民國108年9月27日10時51分許,在被告彰化縣○○市○○路0段000巷0號之8住處前,持石頭刮壞告訴人張慧菁即和大汽車商行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後車廂蓋及引擎蓋鈑金烤漆,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告訴人。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而法院為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亦為刑事訴訟法第307條所明定。
三、經查,本件被告涉犯毀損案件,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調解成立,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及本院調解程序筆錄各1份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 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