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稅捐稽徵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2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易字第42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家富 選任辯護人 張績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4689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後,嗣經檢察官聲請進行認罪協商程序,並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洪家富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洪家富為萬祥欣有限公司(下簡稱萬祥欣公司,址設彰化縣○○鎮○○路0 段00號)及上永富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上永富公司,址設臺中市○○區○○路0 段0000號0 樓之0 )分別自民國103 年12月19日與104 年7 月17日起迄今之實際負責人(萬祥欣公司董事邱貮賢、上永富公司董事長楊再民,均由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為從事業務之人。其明知萬祥欣公司於104 年3 月至105 年4 月間、上永富公司於104 年5 月至105 年2 月間並無實際銷貨之事實,竟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及幫助以詐術逃漏稅捐之犯意,於上開期間,接續開立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萬祥欣公司、上永富公司不實銷貨發票,交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阡誠實業有限公司(下簡稱阡誠公司)、力松興業有限公司(下簡稱力松公司)及正易商行等納稅義務人充作進項憑證,使之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而行使之,幫助各該納稅義務人以詐術逃漏營業稅(金額詳附表一、二),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款之正確稽徵及管理。二、證據: (一)被告洪家富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二)證人即同案被告邱貮賢於偵查中之供述。 (三)證人即同案被告楊再民於偵查中之供述。 (四)證人即萬祥欣公司、上永富公司之稅務代理人冠優稅務記帳士事務所負責人卓立群於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審查四科約談及偵查中之證述。 (五)證人即上永富公司前董事陳鴻圖於偵查中之證述。 (六)證人即上永富公司前董事潘仁湧於偵查中之證述。 (七)證人即上永富公司前任董事長楊錦元於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審查四科約談時之供述。 (八)萬祥欣公司登記營業地址建物所有權人楊銀興於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審查四科約談時之供述。 (九)上永富公司登記營業地址建物所有權人曾銘騏於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審查四科約談時之供述。 (十)萬祥欣公司之登記案卷影本。 (十一)上永富公司之登記案卷影本。 (十二)萬祥欣公司於104 年3 月至105 年4 月間之進項來源明細、銷項去路明細、取得及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開立不實統一發票逐筆明細表、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等。 (十三)上永富公司於104 年5 月至105 年2 月間之進項來源明細、銷項去路明細、取得及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開立不實統一發票逐筆明細表、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等。 (十四)萬祥欣公司之營業稅籍檔查詢、登記資料及申報書查詢資料、104 年度、105 年度綜合所得稅BAN 給付清單、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欠稅查詢情形表等。 (十五)上永富公司之營業稅籍檔查詢、登記資料及申報書查詢資料、104 年度、105 年度綜合所得稅BAN 給付清單、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欠稅查詢情形表等。 (十六)上永富公司前任董事長楊錦元之聲明書及上永富公司歸還資料明細。 (十七)力群會計事務所(卓立群)致萬祥欣公司(聯絡人:洪家富)之稅務代理通知單。 (十八)力群會計事務所(卓立群)致上永富公司(聯絡人:洪家富)之稅務代理通知單。 (十九)正易公司之營業稅籍資料、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說明書、承諾書、統一發票等資料。 (二十)阡誠公司之營業稅籍資料、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承諾書、統一發票等資料。 (二十一)力松公司之營業稅籍資料、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陳述書、加值型營業稅疑似違章說明書(同意書)、統一發票等資料。 (二十二)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桃園分局辦理營業人(力松公司)取得不實進項憑證扣抵銷項稅額案件簡易查核報告表。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等罪嫌。其於業務上作成文書為不實登載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洪家富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及幫助逃漏稅捐罪,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處斷。又被告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分別接續開立如附表一、二所示萬祥欣公司、上永富公司之不實銷貨發票,分別接續幫助阡誠公司、力松公司及正易商行等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之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予分論併罰。四、本案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均認罪,其等合意內容如主文所示,且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所列情形,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 五、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455 條之2 第1 項、第455 條之4 第2 項、第455 條之8 、第454 條第1 項,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刑法第215 條、第216 條、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 六、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同法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得以聲請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 項規定(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外,不得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王元郁提起公訴,檢察官廖偉志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書記官 林明俊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 萬5 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稅捐稽徵法第41條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 5 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6 萬元以下罰金。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 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處1 萬元以上5 萬元以下罰鍰。 附表一:萬祥欣有限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 ┌──┬───────────────┬──────┬──────┬──────┐ │編號│發票月份(買受人) │發票號碼 │發票金額 │營業稅額 │ │ │ │ │ │ │ ├──┼───────────────┼──────┼──────┼──────┤ │1 │104年9月(正易商行) │RN00000000 │510,000元 │25,500元 │ ├──┼───────────────┼──────┼──────┼──────┤ │2 │104年11月(正易商行) │SG00000000 │549,000元 │27,450元 │ ├──┼───────────────┼──────┼──────┼──────┤ │3 │105年2月(正易商行) │AU00000000 │235,800元 │11,790元 │ ├──┼───────────────┼──────┼──────┼──────┤ │4 │105年2月(正易商行) │AU00000000 │284,400元 │14,220元 │ ├──┼───────────────┼──────┼──────┼──────┤ │5 │105年2月(正易商行) │AU00000000 │110,000元 │5,500元 │ ├──┼───────────────┼──────┼──────┼──────┤ │6 │105年2月(正易商行) │AU00000000 │128,100元 │6,405元 │ ├──┼───────────────┼──────┼──────┼──────┤ │7 │105年3月(正易商行) │BM00000000 │138,150元 │6,908元 │ ├──┼───────────────┼──────┼──────┼──────┤ │8 │105年4月(正易商行) │BM00000000 │218,350元 │10,918元 │ ├──┼───────────────┼──────┼──────┼──────┤ │9 │105年4月(正易商行) │BM00000000 │162,200元 │8,110元 │ ├──┼───────────────┼──────┼──────┼──────┤ │10 │104年3月(阡誠實業有限公司) │PG00000000 │276,000元 │13,800元 │ ├──┼───────────────┼──────┼──────┼──────┤ │11 │104年4月(阡誠實業有限公司) │PG00000000 │280,000元 │14,000元 │ ├──┼───────────────┼──────┼──────┼──────┤ │12 │104年5月(阡誠實業有限公司) │QA00000000 │300,000元 │15,000元 │ ├──┼───────────────┼──────┼──────┼──────┤ │13 │104年7月(阡誠實業有限公司) │QU00000000 │237,818元 │11,891元 │ ├──┼───────────────┼──────┼──────┼──────┤ │14 │104年11月(阡誠實業有限公司) │SG00000000 │25,000元 │1,250元 │ ├──┼───────────────┼──────┼──────┼──────┤ │15 │104年11月(阡誠實業有限公司) │SG00000000 │67,500元 │3,375元 │ ├──┼───────────────┼──────┼──────┼──────┤ │16 │104年12月(阡誠實業有限公司) │SG00000000 │95,000元 │4,750元 │ ├──┼───────────────┼──────┼──────┼──────┤ │17 │105年1月(阡誠實業有限公司) │AU00000000 │146,000元 │7,300元 │ ├──┼───────────────┼──────┼──────┼──────┤ │18 │105年2月(阡誠實業有限公司) │AU00000000 │130,000元 │6,500元 │ ├──┼───────────────┼──────┼──────┼──────┤ │19 │105年3月(阡誠實業有限公司) │BM00000000 │230,000元 │11,500元 │ ├──┼───────────────┼──────┼──────┼──────┤ │20 │105年4月(阡誠實業有限公司) │BM00000000 │270,000元 │13,500元 │ ├──┴───────────────┴──────┼──────┼──────┤ │總計 │4,393,318元 │219,667元 │ └─────────────────────────┴──────┴──────┘ 附表二:上永富股份有限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 ┌──┬───────────────┬──────┬──────┬──────┐ │編號│發票月份(買受人) │發票號碼 │發票金額 │營業稅額 │ │ │ │ │ │ │ ├──┼───────────────┼──────┼──────┼──────┤ │1 │104年9月(力松興業有限公司) │RN00000000 │300,000元 │15,000元 │ ├──┼───────────────┼──────┼──────┼──────┤ │2 │104年9月(力松興業有限公司) │RN00000000 │300,000元 │15,000元 │ ├──┼───────────────┼──────┼──────┼──────┤ │3 │104年9月(力松興業有限公司) │RN00000000 │350,000元 │17,500元 │ ├──┼───────────────┼──────┼──────┼──────┤ │4 │104年9月(力松興業有限公司) │RN00000000 │350,000元 │17,500元 │ ├──┼───────────────┼──────┼──────┼──────┤ │5 │104年9月(力松興業有限公司) │RN00000000 │400,000元 │20,000元 │ ├──┼───────────────┼──────┼──────┼──────┤ │6 │104年9月(力松興業有限公司) │RN00000000 │350,000元 │17,500元 │ ├──┼───────────────┼──────┼──────┼──────┤ │7 │104年9月(力松興業有限公司) │RN00000000 │300,000元 │15,000元 │ ├──┼───────────────┼──────┼──────┼──────┤ │8 │104年9月(力松興業有限公司) │RN00000000 │250,000元 │12,500元 │ ├──┼───────────────┼──────┼──────┼──────┤ │9 │104年10月(力松興業有限公司) │RN00000000 │200,000元 │10,000元 │ ├──┼───────────────┼──────┼──────┼──────┤ │10 │104年10月(正易商行) │RN00000000 │318,000元 │15,900元 │ ├──┼───────────────┼──────┼──────┼──────┤ │11 │104年10月(正易商行) │RN00000000 │362,400元 │18,120元 │ ├──┼───────────────┼──────┼──────┼──────┤ │12 │104年11月(正易商行) │SG00000000 │336,000元 │16,800元 │ ├──┼───────────────┼──────┼──────┼──────┤ │13 │104年11月(正易商行) │SG00000000 │255,000元 │12,750元 │ ├──┼───────────────┼──────┼──────┼──────┤ │14 │105年2月(正易商行) │AU00000000 │279,000元 │13,950元 │ ├──┼───────────────┼──────┼──────┼──────┤ │15 │105年2月(正易商行) │AU00000000 │143,100元 │7,155元 │ ├──┼───────────────┼──────┼──────┼──────┤ │16 │105年2月(正易商行) │AU00000000 │229,600元 │11,480元 │ ├──┼───────────────┼──────┼──────┼──────┤ │17 │104年5月(阡誠實業有限公司) │QA00000000 │321,300元 │16,065元 │ ├──┼───────────────┼──────┼──────┼──────┤ │18 │104年5月(阡誠實業有限公司) │QA00000000 │130,000元 │6,500元 │ ├──┼───────────────┼──────┼──────┼──────┤ │19 │104年6月(阡誠實業有限公司) │QA00000000 │72,016元 │3,601元 │ ├──┼───────────────┼──────┼──────┼──────┤ │20 │104年6月(阡誠實業有限公司) │QA00000000 │66,880元 │3,344元 │ ├──┼───────────────┼──────┼──────┼──────┤ │21 │104年7月(阡誠實業有限公司) │QU00000000 │150,000元 │7,500元 │ ├──┼───────────────┼──────┼──────┼──────┤ │22 │104年11月(阡誠實業有限公司) │SG00000000 │20,600元 │1,030元 │ ├──┼───────────────┼──────┼──────┼──────┤ │23 │104年12月(阡誠實業有限公司) │SG00000000 │135,000元 │6,750元 │ ├──┼───────────────┼──────┼──────┼──────┤ │24 │105年1月(阡誠實業有限公司) │AU00000000 │200,000元 │10,000元 │ ├──┼───────────────┼──────┼──────┼──────┤ │25 │105年2月(阡誠實業有限公司) │AU00000000 │140,000元 │7,000元 │ ├──┴───────────────┴──────┼──────┼──────┤ │總計 │5,958,896元 │297,945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