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5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占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0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協商程序宣示判決筆錄 109年度易字第573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銘瑞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志忠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9031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後,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認為適當,同意進行協商判決程序,於中華民國109 年9 月2 日下午4 時在本院刑事第17法庭宣示判決,以代判決書,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素珍 書記官 楊筱惠 通 譯 饒婉菱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並告知上訴限制、期間及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 周銘瑞犯業務侵占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 周銘瑞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於民國106 年10月3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周銘瑞係寬豪股份有限公司(址設彰化縣○○鄉○○路0 段0 ○00號,下稱寬豪公司)業務人員,負責向客戶請款及提取貨品交付客戶等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業務侵占之單一犯意,自106 年9 月12日起至108 年7 月間止,接續以向客戶收取貨款後將部分款項中飽私囊或全未繳回公司(如附表1 ),及以假借提取公司貨物之機會,趁機加以變賣(如附表2 )之方式,以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予以侵占入己。嗣因寬豪公司會計發覺有異,經調閱公司監視器查證後,始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 刑法第336 條第2 項、第47條第1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 四、附記事項: 因寬豪公司已向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求償金額即為本件犯罪所得總額新臺幣(下同)1,167,881 元,且被告有投保誠實險,保險公司賠償後,被告日後會被保險公司求償,因此檢察官與被告、辯護人已就沒收部分達成不宣告沒收犯罪所得之合意。 五、協商判決原則上不得上訴。但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等情形之一,或協商判決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等規定者(以上均簡稱但書情形),不在此限(即有但書情形,依法仍得上訴)。 六、本件如有上述但書情形,且不服本判決時,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七、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9 之規定,作成本宣示判決筆錄,以代判決書。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 日刑事第一庭 書記官 楊筱惠 法 官 王素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且符合前述得上訴之特別規定者,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 日書記官 楊筱惠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5 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 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9 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1 ┌───┬────────────────┬──────────┐ │編號 │客戶名稱 │侵占之款項 │ ├───┼────────────────┼──────────┤ │1 │國玲百貨批發商行 │21672元 │ ├───┼────────────────┼──────────┤ │2 │佳昇百貨行 │1200元 │ ├───┼────────────────┼──────────┤ │3 │東林六金社 │10927元 │ ├───┼────────────────┼──────────┤ │4 │美貞商行 │11616元 │ ├───┼────────────────┼──────────┤ │5 │禾成商行 │7210元 │ ├───┼────────────────┼──────────┤ │6 │新榮興商店 │2220元 │ ├───┼────────────────┼──────────┤ │7 │寶城生活館有限公司 │652元 │ ├───┼────────────────┼──────────┤ │8 │益昇商行 │41320元 │ ├───┼────────────────┼──────────┤ │9 │優典行 │1200元 │ ├───┼────────────────┼──────────┤ │10 │金旺商店 │8880元 │ ├───┼────────────────┼──────────┤ │11 │翔威生鮮超市 │10497元 │ ├───┼────────────────┼──────────┤ │12 │基成生鮮 │305元 │ ├───┼────────────────┼──────────┤ │13 │玖泰五金 │29517元 │ ├───┼────────────────┼──────────┤ │14 │福海日用五金百貨行 │106366元 │ ├───┼────────────────┼──────────┤ │15 │陳清鑫 │15733元 │ ├───┼────────────────┼──────────┤ │16 │優鍍企業有限公司 │11028元 │ ├───┼────────────────┼──────────┤ │17 │優立購企業有限公司 │10934元 │ ├───┼────────────────┼──────────┤ │18 │清華股份有限公司 │9000元 │ ├───┼────────────────┼──────────┤ │19 │昇芬有限公司 │12032元 │ ├───┼────────────────┼──────────┤ │20 │祥鼎樂有限公司 │1993元 │ ├───┼────────────────┼──────────┤ │21 │兆泓商行 │10889元 │ ├───┼────────────────┼──────────┤ │22 │同上 │37830元 │ ├───┼────────────────┼──────────┤ │23 │同上 │12090元 │ ├───┼────────────────┼──────────┤ │24 │領鑫企業有限公司 │20893元 │ ├───┼────────────────┼──────────┤ │25 │成功商店 │9685元 │ ├───┼────────────────┼──────────┤ │26 │清水鎮農會農民購物中心 │3342元 │ ├───┼────────────────┼──────────┤ │27 │閔鈞行 │7100元 │ ├───┼────────────────┼──────────┤ │28 │超鴻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46696元 │ ├───┼────────────────┼──────────┤ │29 │瑋文商行 │33220元 │ ├───┼────────────────┼──────────┤ │30 │駿隆五金塑膠行 │2723元 │ ├───┼────────────────┼──────────┤ │31 │山芝林企業行 │34398元 │ ├───┼────────────────┼──────────┤ │32 │高鵬商行 │27580元 │ ├───┼────────────────┼──────────┤ │33 │橋興有限公司經國分公司 │241元 │ ├───┼────────────────┼──────────┤ │34 │同上 │7002元 │ ├───┼────────────────┼──────────┤ │35 │久代工業社 │7500元 │ ├───┼────────────────┼──────────┤ │合計 │ │575491元 │ └───┴────────────────┴──────────┘ 附表2 ┌───┬────────────────┬──────────┐ │編號 │時間 │侵占之款項 │ ├───┼────────────────┼──────────┤ │1 │106 年9 月12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16070元 │ ├───┼────────────────┼──────────┤ │2 │107年1月 │2832元 │ ├───┼────────────────┼──────────┤ │3 │107年2月 │2100元 │ ├───┼────────────────┼──────────┤ │4 │107年3月 │2090元 │ ├───┼────────────────┼──────────┤ │5 │107年4月 │4380元 │ ├───┼────────────────┼──────────┤ │6 │107年5月 │7292元 │ ├───┼────────────────┼──────────┤ │7 │107年6月 │5717元 │ ├───┼────────────────┼──────────┤ │8 │107年7月 │2379元 │ ├───┼────────────────┼──────────┤ │9 │107年8月 │7297元 │ ├───┼────────────────┼──────────┤ │10 │107年9月 │7270元 │ ├───┼────────────────┼──────────┤ │11 │107年10月 │18042元 │ ├───┼────────────────┼──────────┤ │12 │107年11月 │1532元 │ ├───┼────────────────┼──────────┤ │13 │107年12月 │13152元 │ ├───┼────────────────┼──────────┤ │14 │108年1月 │5120元 │ ├───┼────────────────┼──────────┤ │15 │108年2月 │3002元 │ ├───┼────────────────┼──────────┤ │16 │108年3月 │2940元 │ ├───┼────────────────┼──────────┤ │17 │108年4月 │130588元 │ ├───┼────────────────┼──────────┤ │18 │108年5月 │39134元 │ ├───┼────────────────┼──────────┤ │19 │108年6月 │192572元 │ ├───┼────────────────┼──────────┤ │20 │108年7月 │128881元 │ ├───┼────────────────┼──────────┤ │合計 │ │59239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