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易字第922號
- 公訴人
-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傅威騰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893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傅威騰因細故,基於毀損之犯意,於民國109年5月22日0時22分許,在彰化縣○○鄉○○村○○路0巷00號之6告訴人施惠芳住處前,破壞告訴人所經營之承義工程行車牌號碼00-0000號、000-00號自用小貨車,致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兩側後照鏡毀損、車牌號碼000-00號自用小貨車駕駛座車窗毀損。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所涉刑法第354 條之毀損罪嫌,依同法第35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見本院卷第179頁)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