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易緝字第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竊盜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易緝字第16號109年度易緝字第17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文吉 上列被告因加重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9188、9531、9967、10158 號、偵緝字第409 、410 、411 號、)及移送併辦(109 年度偵緝第207 號),本院合併審理,依法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文吉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陳文吉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加重竊盜及竊盜之犯意,分別為如附表所示之犯行。嗣經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等人發現遭竊後報警處理,為警調閱監視器循線查獲。 二、案經陳文雄、陳述一、丁璟慶訴由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彰化分局報告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 由 一、本案被告陳文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其與公訴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84 條之1 ,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並有如附表證據欄所示之證據等在卷可稽,應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案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321 條第1 項規定業於民國108 年5 月29日修正公布,並自108 年5 月3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320 條第1 項原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修正後該條項則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是修正後刑法第320 條就此犯罪之罰金業已提高至50萬元。又修正前刑法第321 條規定之法定刑為「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刑法第321 條之法定刑為「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是修正後刑法第321 條就此犯罪之併科罰金數額已提高至50萬元,經比較新舊法結果,自以修正前之規定對被告較有利,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應適用被告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321 條第1 項規定予以論處。㈡核被告就附表編號3 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第2 項之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罪;就附表編號1 至2 、4 至12所為,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被告就上開12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又移送併辦意旨所載之犯罪事實,與本案起訴被告所為附表編號7 所示之犯罪事實相同,為實質上同一案件,本院應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㈢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00 年度投刑簡字第42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簡字第214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又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0 年度簡字第71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上開3 案嗣經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又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易字第548 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8 月,刑前強制工作3 年確定。上開各案經接續執行後,於106 年8 月19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出監,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75 號解釋意旨,衡酌被告於上開前案刑期執行完畢後,竟又再犯本案之罪,可認其對刑罰反應力薄弱(刑法第47條之立法理由參照),兼衡其前、後之犯罪情節均為竊盜罪,自不因累犯之加重致其所受刑罰因而受有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及使其人身自由因而受過苛侵害之情形,適用累犯加重之規定,核無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 號解釋所稱「不符合罪刑相當原則、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之情形,是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又就附表編號3 之犯行,被告已著手竊盜犯行之實施,惟尚未取得財物,為未遂犯,依刑法第25條第2 項之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先加後減之。 ㈣被告就附表編號9 、10之犯行,雖係在有偵查犯罪權限之人知悉其為犯罪人前,即自動向員警自首並表示願接受裁判之意,然自首減輕其刑之要件,除須在犯罪未經發覺前坦承犯罪事實外,尚須有配合偵查及審理,並接受裁判之事實,始足當之。查被告於本案審理時迭經傳喚、拘提未果,經通緝緝獲後始到案接受訊問等情,有卷附之點名單、拘票、報告書及通緝書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並未主動接受裁判,不符合刑法第62條減輕其刑之要件,併予敘明。 ㈤爰審酌被告前有多次竊盜之前案紀錄,素行不佳,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在卷可參,其正值壯年,竟不思以己力賺取所需,多次任意竊取他人財物,顯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並破壞社會秩序,實屬不該,惟念及其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並衡酌其犯罪目的、手段、生活狀況、智識程度及犯罪所生之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沒收 ㈠被告就附表編號1 所竊取之腳踏車1 台、附表編號10所竊取之角鐵10支,為其犯罪所得,且未實際發還被害人,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被告就附表編號5 所竊取之鋁門窗6 片,業已變賣予不知情之李雲,李雲雖將上開鋁門窗交付員警扣案,上開鋁門窗亦已發還予被害人洪福居,然被告就該鋁門窗變賣所獲得之新臺幣4,200 元,仍為被告之犯罪所得,應依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扣案之手套1 雙、老虎鉗1 支、鑰匙1 支,分別為被告犯如附表編號3 、7 所用之物,且為被告所有,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第320 條第1 項、(修正前)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第2 項、第47條第1 項、第25條第2 項、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第8 項、第38條第2 項、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宗達、楊聰輝提起公訴,檢察官黃智炫移送併辦,檢察官李莉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書記官 許原嘉 附錄論罪科刑條文: 修正前刑法第320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前刑法第321 條 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依時間排序) ┌──┬─┬────┬──────┬────────────┬──────────────┬────────────┬───┐ │編號│被│ 時間 │ 地點 │ 方法 │ 證據 │ 主文 │備註 │ │ │害│ │ │ │ │ │ │ │ │人│ │ │ │ │ │ │ ├──┼─┼────┼──────┼────────────┼──────────────┼────────────┼───┤ │ 1 │黃│106年8月│黃林麗珠位於│陳文吉行經左列地點,徒手│①被告陳文吉於警詢、偵訊中之│陳文吉犯竊盜罪,累犯,處│107年 │ │ │林│24日凌晨│彰化縣花壇鄉│竊取黃林麗珠所有停放於該│ 自白(見10632號偵卷第3頁反│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度偵緝│ │ │麗│1時7分許│學前路26巷5 │處之腳踏車1部得手。 │ 面至4頁、409號偵緝卷第23頁│,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字第40│ │ │珠│ │號住處前 │ │ 及其反面)。 │。未扣案之腳踏車壹台沒收│9、410│ │ │ │ │ │ │②證人即被害人黃林麗珠於警詢│,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411 │ │ │ │ │ │ │ 中之證述(見10632號偵卷第5│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號 │ │ │ │ │ │ │ 至7頁反面)。 │額。 │ │ │ │ │ │ │ │③監視器畫面翻拍及現場照片(│ │ │ │ │ │ │ │ │ 見10632號偵卷第8至15頁)。│ │ │ │ │ │ │ │ │④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扣押筆│ │ │ │ │ │ │ │ │ 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見1063│ │ │ │ │ │ │ │ │ 2號偵卷第16至24頁)。 │ │ │ ├──┼─┼────┼──────┼────────────┼──────────────┼────────────┼───┤ │ 2 │陳│106年8月│彰化縣北斗鎮│陳文吉行經左列地點,見陳│①被告陳文吉於警詢、偵訊中之│陳文吉犯竊盜罪,累犯,處│107年 │ │ │文│27日凌晨│光前路路旁 │文雄所使用之車牌號碼00-0│ 自白(見10060號偵卷第5至6 │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度偵緝│ │ │雄│1時30分 │ │507號自用小貨車停放於該 │ 頁、409號偵緝卷第23頁反面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字第40│ │ │︵│許 │ │處,竟以自備鑰匙(已丟棄│ )。 │。 │9、410│ │ │提│ │ │)啟動上開車輛,竊取該車│②證人即告訴人陳文雄於警詢中│ │、411 │ │ │出│ │ │得手後離去(上開貨車業經│ 之證述(見10060號偵卷第10 │ │號 │ │ │告│ │ │尋獲,並返還予陳文雄)。│ 至11頁)。 │ │ │ │ │訴│ │ │ │③彰化縣警察局車輛協尋電腦輸│ │ │ │ │︶│ │ │ │ 入單(見10060號偵卷第12頁 │ │ │ │ │ │ │ │ │ )。 │ │ │ │ │ │ │ │ │④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 │ │ │ │ │ │ │ │ │ 報表(見10060號偵卷第13頁 │ │ │ │ │ │ │ │ │ )。 │ │ │ │ │ │ │ │ │⑤監視器畫面翻拍、現場照片(│ │ │ │ │ │ │ │ │ 見10060號偵卷第41至44、46 │ │ │ │ │ │ │ │ │ 頁)。 │ │ │ ├──┼─┼────┼──────┼────────────┼──────────────┼────────────┼───┤ │ 3 │徐│106年8月│徐鳳珠所有位│陳文吉行經左列地點,手戴│①被告陳文吉於警詢、偵訊中之│陳文吉犯攜帶兇器竊盜未遂│107年 │ │ │鳳│31日上午│於彰化縣埤頭│手套並持客觀上足供兇器使│ 自白(見10060號偵卷第4頁反│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度偵緝│ │ │珠│8時42分 │鄉振興路846 │用之老虎鉗1支,欲竊取該 │ 面至5頁、409號偵緝卷第23頁│,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字第40│ │ │ │許 │號對面之雞舍│處之電線,惟電線剪斷後因│ 反面)。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老虎│9、410│ │ │ │ │ │無法拉出取走而未遂。 │②證人即被害人徐鳳珠於警詢中│鉗壹支、手套壹雙,均沒收│、411 │ │ │ │ │ │ │ 之證述(見10060號偵卷第8至│。 │號 │ │ │ │ │ │ │ 9頁反面)。 │ │ │ │ │ │ │ │ │③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扣押筆│ │ │ │ │ │ │ │ │ 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見1006│ │ │ │ │ │ │ │ │ 0號偵卷第19至21頁)。 │ │ │ │ │ │ │ │ │④監視器畫面翻拍、現場及扣案│ │ │ │ │ │ │ │ │ 物照片(見10060號偵卷第35 │ │ │ │ │ │ │ │ │ 至40、71至72頁)。 │ │ │ ├──┼─┼────┼──────┼────────────┼──────────────┼────────────┼───┤ │ 4 │張│106年9月│彰化縣田尾鄉│陳文吉行經左列地點,見張│①被告陳文吉於警詢、偵訊中之│陳文吉犯竊盜罪,累犯,處│107年 │ │ │家│1日凌晨0│中山路2段臨 │家偉所使用之車牌號碼00-0│ 自白(見9801號偵卷第3頁反 │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度偵緝│ │ │偉│時50分許│76號「58甕仔│108號自用小貨車停放於該 │ 面至4頁反面、10060號偵卷第│,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字第40│ │ │ │ │雞店」旁 │處,竟以自備鑰匙(業已丟│ 6頁及其反面、409號偵緝卷第│。 │9、410│ │ │ │ │ │棄)啟動上開車輛,竊取該│ 23頁反面至24頁)。 │ │、411 │ │ │ │ │ │車得手後離去(上開貨車業│②證人即被害人張家偉於警詢、│ │號 │ │ │ │ │ │經尋獲,並返還予張家偉)│ 偵訊中之證述(見9801號偵卷│ │ │ │ │ │ │ │。 │ 第14至15頁、55頁及其反面)│ │ │ │ │ │ │ │ │ 。 │ │ │ │ │ │ │ │ │③贓物認領保管單(見9801號偵│ │ │ │ │ │ │ │ │ 卷第18頁)。 │ │ │ │ │ │ │ │ │④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見9801號│ │ │ │ │ │ │ │ │ 偵卷第19頁)。 │ │ │ │ │ │ │ │ │⑤監視器畫面翻拍、車輛尋獲、│ │ │ │ │ │ │ │ │ 現場及車輛照片(見9801號偵│ │ │ │ │ │ │ │ │ 卷第20至33頁)。 │ │ │ ├──┼─┼────┼──────┼────────────┼──────────────┼────────────┼───┤ │ 5 │洪│106年9月│洪福居所有位│陳文吉駕駛上開竊得之車牌│①被告陳文吉於警詢、偵訊中之│陳文吉犯竊盜罪,累犯,處│107年 │ │ │福│1日凌晨2│於彰化縣埤頭│號碼X7-9108號自用小貨車 │ 自白(見10060號偵卷第6頁反│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度偵緝│ │ │居│時30分許│鄉溪林路846 │行經左列地點,徒手竊取該│ 面至7頁、409號偵緝卷第24頁│,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字第40│ │ │ │ │號之空屋 │處空屋1樓之鋁門窗6片得手│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9、410│ │ │ │ │ │後離去。嗣於同日上午11時│②證人即被害人洪福居於警詢中│肆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411 │ │ │ │ │ │許,在彰化縣北斗鎮舜耕路│ 之證述(見10060號偵卷第14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號 │ │ │ │ │ │4之91號之金旺古物商行將 │ 至15頁)。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上開鋁門窗6片以4200元之 │③證人李雲於警詢中之證述(見│ │ │ │ │ │ │ │價格變賣於不知情之李雲。│ 10060號偵卷第16頁反面至17 │ │ │ │ │ │ │ │ │ 頁)。 │ │ │ │ │ │ │ │ │④金旺古物商行收據一張(見10│ │ │ │ │ │ │ │ │ 060號偵卷第18頁)。 │ │ │ │ │ │ │ │ │⑤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扣押筆│ │ │ │ │ │ │ │ │ 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見1006│ │ │ │ │ │ │ │ │ 0號偵卷第23至26頁)。 │ │ │ │ │ │ │ │ │⑥贓物認領保管單(見10060號 │ │ │ │ │ │ │ │ │ 偵卷第27頁)。 │ │ │ │ │ │ │ │ │⑤現場及變賣地點照片(見1006│ │ │ │ │ │ │ │ │ 0號偵卷第47至48頁)。 │ │ │ ├──┼─┼────┼──────┼────────────┼──────────────┼────────────┼───┤ │ 6 │高│107年8月│彰化縣田中鎮│陳文吉騎乘腳踏車行經左列│①被告陳文吉於警詢中之自白(│陳文吉犯竊盜罪,累犯,處│107年 │ │ │温│11日凌晨│中州路1段416│地點,見高温軫使用之車牌│ 見9531號偵卷第5至6頁)。 │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度偵字│ │ │軫│2時許 │號停車場 │號碼QG-6321號自用小貨車 │②證人即被害人高温軫於警詢中│,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第9188│ │ │ │ │ │停放於該處,竟以自備鑰匙│ 之證述(見9531號偵卷第8至 │。 │、9531│ │ │ │ │ │(已丟棄)啟動上開車輛,│ 11頁)。 │ │、9967│ │ │ │ │ │竊取該車得手後離去(上開│③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見9531│ │、1015│ │ │ │ │ │貨車業經尋獲,並返還予高│ 號偵卷第13至14頁)。 │ │8號 │ │ │ │ │ │温軫)。 │④彰化縣警察局車輛尋獲電腦輸│ │ │ │ │ │ │ │ │ 入單(見9531號偵卷第26頁)│ │ │ │ │ │ │ │ │ 。 │ │ │ ├──┼─┼────┼──────┼────────────┼──────────────┼────────────┼───┤ │ 7 │陳│107年8月│化縣田尾鄉中│陳文吉騎乘腳踏車行經左列│①被告陳文吉於警詢中之自白(│陳文吉犯竊盜罪,累犯,處│107年 │ │ │述│12日凌晨│正路1段14號 │地點,見陳述一所有之車牌│ 見9188號偵卷第2至4頁)。 │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度偵字│ │ │一│2時許 │前 │號碼9413-HR號自用小貨車 │②證人即告訴人陳述一於警詢中│,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第9188│ │ │︵│ │ │停放於該處,竟以自備鑰匙│ 之證述(見9188號偵卷第5至 │。扣案之鑰匙壹支,沒收。│、9531│ │ │提│ │ │啟動上開車輛,竊取該車得│ 9頁)。 │ │、9967│ │ │出│ │ │手後離去(上開貨車業經尋│③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扣押筆│ │、1015│ │ │告│ │ │獲,並返還予陳述一)。 │ 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見9188│ │8號 │ │ │訴│ │ │ │ 號偵卷第10至15頁)。 │ │ │ │ │︶│ │ │ │④贓物認領保管單(見9188號偵│ │ │ │ │ │ │ │ │ 卷第16頁)。 │ │ │ │ │ │ │ │ │⑤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見9188號│ │ │ │ │ │ │ │ │ 偵卷第17頁)。 │ │ │ │ │ │ │ │ │⑥現場、監視器畫面翻拍、車輛│ │ │ │ │ │ │ │ │ 尋獲及扣案物照片(見9188號│ │ │ │ │ │ │ │ │ 偵卷第18至38頁)。 │ │ │ ├──┼─┼────┼──────┼────────────┼──────────────┼────────────┼───┤ │ 8 │詹│107年8月│彰化縣竹塘鄉│陳文吉騎乘腳踏車行經左列│①被告陳文吉於警詢中之自白(│陳文吉犯竊盜罪,累犯,處│107年 │ │ │益│16日凌晨│中興街57巷巷│地點,見詹益明使用之車牌│ 見10158號偵卷第17至19頁) │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度偵字│ │ │明│5時許 │口 │號碼9H-7880號自用小貨車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第9188│ │ │ │ │ │停放於該處,竟以自備鑰匙│②證人即被害人詹益明於警詢、│。 │、9531│ │ │ │ │ │(已丟棄)啟動上開車輛,│ 偵查中之證述(見10158號偵 │ │、9967│ │ │ │ │ │竊取該車得手後離去(上開│ 卷第27至29頁、9967號偵卷第│ │、1015│ │ │ │ │ │貨車業經尋獲,並返還予詹│ 113至114頁)。 │ │8號 │ │ │ │ │ │益明)。 │③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 │ │ │ │ │ │ │ │ │ 報表(見10158號偵卷第31頁 │ │ │ │ │ │ │ │ │ )。 │ │ │ │ │ │ │ │ │④監視器畫面翻拍及現場照片(│ │ │ │ │ │ │ │ │ 見10158號偵卷第127至129、 │ │ │ │ │ │ │ │ │ 143頁)。 │ │ │ ├──┼─┼────┼──────┼────────────┼──────────────┼────────────┼───┤ │ 9 │丁│107年8月│雲林縣西螺鎮│陳文吉騎乘腳踏車行經左列│①被告陳文吉於警詢中之自白(│陳文吉犯竊盜罪,累犯,處│107年 │ │ │璟│20日凌晨│中山路245號 │地點,見丁璟慶使用之車牌│ 見9967號偵卷第12至16頁、見│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度偵字│ │ │慶│1時35分 │旁 │號碼S5-1160號自用小貨車 │ 10158號偵卷第19至21頁)。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第9188│ │ │︵│許 │ │停放於該處,竟以自備鑰匙│②證人即告訴人丁璟慶於警詢中│。 │、9531│ │ │提│ │ │(已丟棄)啟動上開車輛,│ 之證述(見9967號偵卷第19至│ │、9967│ │ │出│ │ │竊取該車得手後離去(上開│ 20頁)。 │ │、1015│ │ │告│ │ │貨車業經尋獲,並返還予丁│③職位報告(見9967號偵卷第9 │ │8號 │ │ │訴│ │ │璟慶)。 │ 頁)。 │ │ │ │ │︶│ │ │ │④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 │ │ │ │ │ │ │ │ │ 報表(見9967號偵卷第29頁)│ │ │ │ │ │ │ │ │ 。 │ │ │ │ │ │ │ │ │⑤監視器畫面翻拍、現場照片(│ │ │ │ │ │ │ │ │ 見9967號偵卷第31至46頁、10│ │ │ │ │ │ │ │ │ 158號偵卷第129至135頁)。 │ │ │ │ │ │ │ │ │⑥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見9967號│ │ │ │ │ │ │ │ │ 偵卷第63頁)。 │ │ │ ├──┼─┼────┼──────┼────────────┼──────────────┼────────────┼───┤ │ 10 │江│107年8月│彰化縣埤頭鄉│陳文吉駕駛上開竊得之車牌│①被告陳文吉於警詢中之自白(│陳文吉犯竊盜罪,累犯,處│107年 │ │ │瑞│20日凌晨│溪林路中華電│號碼S5-1160號自用小貨車 │ 見9967號偵卷第12至16頁)。│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度偵字│ │ │新│3時10分 │信電桿-溪竹 │行經左列地點,徒手竊取江│②證人即被害人江瑞新於警詢、│,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第9188│ │ │ │許 │長話63-1左分│瑞新所有置於該處之角鐵10│ 偵查中之證述(見9967號偵卷│。未扣案之角鐵拾支沒收,│、9531│ │ │ │ │4旁工地 │支(價值約新臺幣600 元)│ 第23至25、113至114頁)。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9967│ │ │ │ │ │得手後離去。 │③監視器畫面翻拍、現場照片(│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015│ │ │ │ │ │ │ 見9967號偵卷第31至46頁)。│。 │8號 │ ├──┼─┼────┼──────┼────────────┼──────────────┼────────────┼───┤ │ 11 │李│107年8月│彰化縣田尾鄉│陳文吉騎乘腳踏車行經左列│①被告陳文吉於警詢中之自白(│陳文吉犯竊盜罪,累犯,處│107年 │ │ │柏│31日凌晨│光復路3段267│地點,見李柏霆使用之車牌│ 見10158號偵卷第13至17頁) │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度偵字│ │ │霆│4時許 │號前 │號碼200-MMR號普通重型機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第9188│ │ │ │ │ │車停放於該處,且未拔取該│②證人即被害人李柏霆於警詢中│。 │、9531│ │ │ │ │ │車鑰匙,竟啟動該車,竊取│ 之證述(見10158號偵卷第33 │ │、9967│ │ │ │ │ │該車得手後離去(上開機車│ 至36頁)。 │ │、1015│ │ │ │ │ │業經尋獲,並返還予李柏霆│③彰化縣警察局車輛協尋電腦輸│ │8號 │ │ │ │ │ │)。 │ 入單(見10158號偵卷第37頁 │ │ │ │ │ │ │ │ │ )。 │ │ │ │ │ │ │ │ │④現場及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 │ │ │ │ │ │ │ │ 見10158號偵卷第63至125頁)│ │ │ │ │ │ │ │ │ 。 │ │ │ ├──┼─┼────┼──────┼────────────┼──────────────┼────────────┼───┤ │ 12 │張│107年9月│彰化縣二林鎮│陳文吉騎乘腳踏車行經左列│①被告陳文吉於警詢中之自白(│陳文吉犯竊盜罪,累犯,處│107年 │ │ │木│4日凌晨0│五權街與正知│地點,見張木宗使用之車牌│ 見10158號偵卷第21至23頁) │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度偵字│ │ │宗│時許 │一街交岔路口│號碼3585-X2號自用小貨車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第9188│ │ │ │ │ │停放於該處,竟以自備鑰匙│②證人即被害人張木宗於警詢、│。 │、9531│ │ │ │ │ │(已丟棄)啟動上開車輛,│ 偵查中之證述(見10158號偵 │ │、9967│ │ │ │ │ │竊取該車得手後離去(上開│ 卷第39至41頁、9967號偵卷第│ │、1015│ │ │ │ │ │貨車業經尋獲,並返還予張│ 113至114頁)。 │ │8號 │ │ │ │ │ │木宗)。 │③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 │ │ │ │ │ │ │ │ │ 報表(見10158號偵卷第43頁 │ │ │ │ │ │ │ │ │ )。 │ │ │ │ │ │ │ │ │④監視器畫面翻拍及現場照片(│ │ │ │ │ │ │ │ │ 見10158號偵卷第137至141、 │ │ │ │ │ │ │ │ │ 145頁)。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