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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智易字第10號

違反商標法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07 日

法官林怡君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智易字第10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明仁
選任辯護人
柳國偉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續字第23號),因被告自白犯罪,經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莊明仁犯商標法第九十五條第三款之侵害商標權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7 行所載「之體」更正為「立體」、第14行及第15行所載「金門酒廠」均刪除、倒數第14至15行所載「沐慶龍一墘特選二鍋頭」更正為「醉羅漢清香高粱酒」、倒數第9 行所載「750ML 」更正為「750ML+ 300ML」、補充證據「被告於本院程序中之自白、告訴人之刑事陳報狀、和解契約影本、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外,餘均引用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其合意內容為:被告願受科刑範圍,為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 仟元折算1 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合予敘明。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2 項、第455 條之8 、第454 條第2 項,商標法第95條第3 款、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

四、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第2 款、第4 款、第6 款、第7 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項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吳宗達提起公訴,檢察官林子翔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商標法第95條(罰則)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

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者。

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吳冠慧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扣案物品       │       數量       │
├──┼──────────┼─────────┤
│1   │沐慶龍一墘特選二鍋頭│165 瓶及酒類商標標│
│    │ ( 58 度、600ML)    │籤紙酒瓶外標等物  │
├──┼──────────┼─────────┤
│2   │沐慶龍一墘特選二鍋頭│24瓶及酒類商標標籤│
│    │ ( 38 度、300ML)    │紙酒瓶外標等物    │
├──┼──────────┼─────────┤
│3   │醉羅漢清香高粱酒(58│120瓶及酒類商標標 │
│    │度、300ML)          │籤紙酒瓶外標等物  │
├──┼──────────┼─────────┤
│4   │醉羅漢清香高粱酒( 38│12瓶及酒類商標標籤│
│    │度、600ML)          │紙酒瓶外標等物    │
├──┼──────────┼─────────┤
│5   │台灣金讚二鍋高粱酒( │72瓶及酒類商標標籤│
│    │38度、750ML)        │紙酒瓶外標等物    │
├──┼──────────┼─────────┤
│6   │臺灣金讚二鍋高粱酒( │156 瓶及酒類商標標│
│    │38度、360ML)        │籤紙酒瓶外標等物  │
├──┼──────────┼─────────┤
│7   │金本小高粱( 58度、  │804 瓶及酒類商標標│
│    │360ML)              │籤紙酒瓶外標等物  │
├──┼──────────┼─────────┤
│8   │祥賀金淳高粱酒( 58度│216 瓶及酒類商標標│
│    │、1000ML)           │籤紙酒瓶外標等物  │
├──┼──────────┼─────────┤
│9   │祥賀金淳高粱酒( 58度│612 瓶及酒類商標標│
│    │、750ML+300ML )    │籤紙酒瓶外標等物  │
└──┴──────────┴─────────┘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9年度偵續字第23號
    被      告  莊明仁  男  54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嘉義縣○○市○○里○○○○00號
                        居彰化縣○○鎮○○路00號4樓之2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前經不起訴處分,告訴人不服聲請
再議,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檢察長命令起訴,茲
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莊明仁為祥賀酒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祥賀酒業公司、代表
    人嚴侯美女,址設彰化縣○○鄉○○路0段00號)之實際負責
    人。其明知「金門及雙龍圖」(商標註冊審定號00000000、0
     0000000號)、「雙龍設計圖」(商標註冊審定號00000000、
    00000000號)、「龍形圖」(商標註冊審定號00000000、0000
    0000號」、「白金龍彩色標籤」(商標註冊審定號00000000
    號)、「白金龍之體標籤」(商標註冊審定號00000000號)、
    「陳年特級高粱酒標籤」(商標註冊審定號00000000號)、「
    金門高粱喜宴酒及圖」(商標註冊審定號00000000號)、「金
    門酒廠金門喜宴酒KINMEN WEDDING LIQUOR及圖」(商標註冊
    審定號00000000號)、「雙龍圖(二)」商標(商標註冊審定號
    00000000號)、「福及雙龍圖(二)」商標(商標註冊審定號00
    000000號)、「金門酒廠金門高粱酒平安祈福及圖」(商標註
    冊審定號00000000號)、「金門酒廠金門高粱酒特級38°標
    籤(彩色)」商標(商標註冊審定號00000000號)、「金門酒廠
    金門高粱酒特級58°標籤(彩色)」商標(商標註冊審定號
    00000000號)、「金門酒廠金門高粱酒特優58°標籤(彩色)
    」商標(商標註冊審定號00000000號)等商標圖樣【下稱系爭
    商標】,係金門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金酒公司)向經
    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並取得商標權,指定使用於包含高
    粱酒在內之多種酒品,現仍在商標權期間內,任何人非經商
    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
    近似於系爭商標圖樣,而致相關消費者有混淆誤認之虞。莊
    明仁竟未經金酒公司之同意或授權,自民國98年底起至107
    年12月間止,以類似「龍形設計圖」、「雙龍設計圖」、「
    龍/鳳圖騰」等商標,使用於祥賀酒業公司產製之「醉羅漢
    清香高粱酒」、「沐慶龍一墘特選二鍋頭」、「金本高粱酒
    」、「金本小高粱」、「大黑高特級高粱酒」、「皇賞特級
    高粱酒」、「金淳高粱酒」、「臺灣金讚二鍋高粱酒」等酒
    品上,並透過「天得有限公司」等通路對外銷售而供行銷之
    用,致消費者有混淆誤認之虞,侵害金酒公司所有系爭商標
    之商標權。嗣為警於107年12月21日,在彰化縣○○市○○
    路000號「領鮮超市」內,發現該超市販售「祥賀酒業公司
    」產製之「醉羅漢清香高粱酒」(38度、750ML)、「沐慶龍
    一墘特選二鍋頭」(58度、600ML)等酒品,經警購買該酒品
    並送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鑑驗,結果認為該酒品之標籤圖示,
    有侵害金酒公司取得註冊之相關商標,再為警於108年5月23
    日9時50分許,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聲搜字第512號
    搜索票,在祥賀酒業公司位於彰化縣○○鄉○○路0段00號
    廠址執行搜索,扣得「沐慶龍一墘特選二鍋頭」(58度、
    600ML)165瓶、「沐慶龍一墘特選二鍋頭」(38度、300ML)24
    瓶、「沐慶龍一墘特選二鍋頭」(58度、300ML)120瓶、「
    醉羅漢清香高粱酒」(38度、600ML)12瓶、「台灣金讚二鍋
    高粱酒」(38度、750ML)72瓶、「臺灣金讚二鍋高粱酒」(38
    度、360ML)156瓶、「金本小高粱」(58度、360ML)804瓶、
    「祥賀金淳高粱酒」(58度、1000ML)216瓶、「祥賀金淳高
    粱酒」(58度、750ML)612瓶及上開酒類商標標籤紙等物。
    經送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鑑驗結果,認「醉羅漢清香高粱酒」
    、「沐慶龍一墘特選二鍋頭」、「金本高粱酒」、「金本小
    高粱」、「大黑高特極高粱酒」、「皇賞特極高粱酒」、「
    金淳高粱酒」、「臺灣金讚二鍋高粱酒」等 8 商品標籤圖
    示,因係以中華文化傳統神獸「龍」/「鳳」圖騰作為主要
    設計元素,分別與金酒公司取得之註冊相關商標有商標近似
    、指定商品或服務類似等關係,依商標行政審查觀點,有致
    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金酒公司委任楊士學訴由金門縣警察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1     │被告莊明仁於警詢及偵訊│被告係祥賀酒業公司之實際│
│      │時之供述              │負責人,該公司產製之「醉│
│      │                      │羅漢清香高粱酒」、「沐慶│
│      │                      │龍一墘特選二鍋頭」、「金│
│      │                      │本高粱酒」、「金本小高粱│
│      │                      │」、「大黑高特極高粱酒」│
│      │                      │、「皇賞特極高粱酒」、「│
│      │                      │金淳高粱酒」、「臺灣金讚│
│      │                      │二鍋高粱酒」等酒品之標籤│
│      │                      │上,有類似「龍形設計圖」│
│      │                      │、「雙龍設計圖」、「龍/ │
│      │                      │鳳圖騰」之事實。        │
├───┼───────────┼────────────┤
│2     │告訴代理人楊士擎於警詢│證明本件犯罪事實。      │
│      │時之指訴              │                        │
├───┼───────────┼────────────┤
│3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8  │1、佐證本件犯罪事實。   │
│      │年度聲搜字第 512 號搜 │2、祥賀酒業公司產製之「 │
│      │索票;金門縣警察局搜索│   醉羅漢清香高粱酒」   │
│      │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   、沐慶龍一墘特選二鍋 │
│      │表、扣押物品照片;祥賀│   頭」、「金本高粱酒」 │
│      │酒業公司之庫存表、送貨│   、「金本小高粱」、「 │
│      │單、統計資料表;扣押之│   大黑高特極高粱酒」、 │
│      │「沐慶龍一墘特選二鍋頭│   「皇賞特極高粱酒」、 │
│      │」(58 度、600ML) 165  │   「金淳高粱酒」、「臺 │
│      │瓶、「沐慶龍一墘特選二│   灣金讚二鍋高粱酒」等 │
│      │鍋頭」(38 度、300ML)  │   酒品之標籤圖示,與金 │
│      │24 瓶、「沐慶龍一墘特 │   酒公司取得之註冊系爭 │
│      │選二鍋頭」(58 度、   │   商標有商標近似、指定 │
│      │300ML) 120 瓶、「醉羅 │   商品或服務類似等關係 │
│      │漢清香高粱酒」(38 度、│   ,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 │
│      │600ML) 12 瓶、「台灣金│   誤認之虞。           │
│      │讚二鍋高粱酒」(38 度、│                        │
│      │750ML) 72 瓶、「臺灣金│                        │
│      │讚二鍋高粱酒」(38 度、│                        │
│      │360ML) 156 瓶、「金本 │                        │
│      │小高粱」(58 度、360ML)│                        │
│      │804 瓶、「祥賀金淳高粱│                        │
│      │酒」(58 度、1000ML)   │                        │
│      │216 瓶、「祥賀金淳高粱│                        │
│      │酒」(58 度、 750ML)  │                        │
│      │612 瓶及上開酒類商標標│                        │
│      │籤紙;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      │就本件「系爭商標」之商│                        │
│      │標註冊簿及商標資料檢索│                        │
│      │服務;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      │108 年 2 月 27 日(108)│                        │
│      │智商 20683 字第       │                        │
│      │00000000000 號函、 108│                        │
│      │年 7 月 16 日(108)智商│                        │
│      │00438 字第 10880412580│                        │
│      │號函                  │                        │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5條第3款之未得商標權人同意
    ,為行銷目的而於同一商品,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之商標,
    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罪嫌。扣案之「沐慶龍一墘特
    選二鍋頭」(58度、600ML)165瓶、「沐慶龍一墘特選二鍋頭
    」(38度、300ML)24瓶、「沐慶龍一墘特選二鍋頭」(58度
    、300ML)120瓶、「醉羅漢清香高粱酒」(38度、600ML)12瓶
    、「台灣金讚二鍋高粱酒」(38度、750ML)72瓶、「臺灣金
    讚二鍋高粱酒」(38度、360ML)156瓶、「金本小高粱」(58
    度、360ML)804瓶、「祥賀金淳高粱酒」(58度、1000ML)216
    瓶、「祥賀金淳高粱酒」(58度、750ML)612瓶及上開酒類
    商標標籤紙酒瓶外標等物,請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
    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檢  察  官  吳宗達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
                              書  記  官  陳冠宇
所犯法條:  
商標法第95條  
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有下列情形之
一,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
罰金:
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
    者。
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
    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
    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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