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9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竊盜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24 日
- 當事人趙弘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簡字第966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趙弘智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 偵字第828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如下: 主 文 趙弘智犯竊盜罪,共拾壹罪,各處拘役拾伍日、柒日、拾貳伍日、柒日、柒日、參日、參日、貳日、伍日、參日、柒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補充、更正如下,其餘均引用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一)犯罪事實欄一倒數第4行「核發之搜索」之記載,更正為「 核發之搜索票」;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倒數第2行「35幅」 之記載,更正為「36幅」;附表編號1被害人阮氏蘭「遭竊 衣物」欄補充「內褲1件」。 (二)證據部分補充「本院搜索票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1紙」。 二、爰審酌被告趙弘智所為雖有不該,但並無前科,素行良好,且已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佳;兼衡被告犯罪手段、其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並區分被告歷次竊取財物之價值及被害人等有無取回遭竊物品等不同情形,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再定其應執行之刑與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資儆懲。 三、查本件被告各次竊盜犯行,分別竊得女用內衣褲、衣服、褲子數件,除部分已發還予被害人武氏美、陳氏商、阮氏蘭(豐晨公司員工)、陳氏香、阮氏蘭(富茂公司員工)、裴氏秋紅、曾虹毓、阮氏秋河、阮氏青雲、施素娥、蔣淑芬、阮佳蕙(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2紙在卷可參,見偵卷第159-181 頁)外,其餘如附表所示之物皆未扣案,亦未實際發還各該被害人或告訴人,復無刑法第38條之2第3項不予沒收之事由,均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諭知沒 收,且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 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4 日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佳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4 日書記官 楊憶欣 附表: ┌────────────┬─────────────┐│被害人武氏美遭竊取之物 │女用內衣褲1套 │├────────────┼─────────────┤│被害人陳氏商遭竊取之物 │女用內衣褲3套 │├────────────┼─────────────┤│被害人阮氏蘭(豐晨公司員│女用內衣2件、衣服1件、牛仔││工)遭竊取之物 │褲1件 │├────────────┼─────────────┤│被害人呂蘭英遭竊取之物 │女用內衣褲1套 │├────────────┼─────────────┤│被害人阮氏賢遭竊取之物 │女用內衣褲2套 │├────────────┼─────────────┤│被害人陳氏香遭竊取之物 │女用內衣褲1套、內褲3件 │├────────────┼─────────────┤│被害人阮氏蘭(富茂公司員│女用內衣褲3套、內褲1件 ││工)遭竊取之物 │ │├────────────┼─────────────┤│被害人裴氏秋紅遭竊取之物│女用內褲2件、衣服1件 │├────────────┼─────────────┤│被害人黎氏紅遭竊取之物 │女用內衣2件、衣服1件 │├────────────┼─────────────┤│被害人阮氏秋河遭竊取之物│女用內衣1件 │├────────────┼─────────────┤│被害人阮氏青雲遭竊取之物│女用內衣褲1套、內衣2件 │├────────────┼─────────────┤│告訴人許美珠遭竊取之物 │女用內衣1件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828號被 告 趙弘智 男 35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鎮○○里○○○路00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述如下: 犯罪事實 一、趙弘智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附表所示時間,在附表所示地點屋外,以附表所示方式,竊取附表之被害人等所有之同表所示之衣物,得手後攜回其位於彰化縣○○鎮○○里○○○路00巷0號住處(部分已棄由垃圾車載走)。嗣經部分 被害人發現衣物遭竊報警,經警調閱彰化縣○○鎮○○路 0000號至1122號案發地點附近之監視器影像,發現竊嫌為趙弘智,遂於民國108年9月10日下午5時28分許,持臺灣彰化 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至其上址住處執行搜索,扣得女用內褲9件、女用內衣21件、短褲6件、長褲2件、褲襪2件、短袖上衣5件、背心1件、胸罩背心3件等物(部分已發還附表所 示被害人,部分被害人不詳)而查獲。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報告偵辦(被害人僅曾虹毓、許美珠、阮佳蕙表明提告)。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趙弘智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被害人武氏美、陳氏商、阮氏蘭(豐晨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員工)、呂蘭英、阮氏賢、陳氏香、阮氏蘭(富茂橡膠公司員工)、裴氏秋紅、黎氏紅、曾虹毓、阮氏秋河、阮氏青雲、施素娥、蔣淑芬、許美珠、阮佳蕙於警詢時之證述大致相符,並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1份、贓物認領保管單12紙、彰化縣○○鎮○○路0000 號至1122號附近監視器影像擷圖10張、查獲暨扣案衣褲照片共35幅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足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就附表編號1、3所示竊取不同被害人衣物之行為,各係於同一時間,在相同地點所為,應認係分別以一行為觸犯數竊盜罪,而依刑法第55條前段論以想像競合犯,從一重之竊盜罪處斷,再與其他各罪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檢 察 官 吳怡盈 論罪法條: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2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趙弘智竊取衣物情形一覽表 ┌───┬─────┬──────┬──────┬───┬──────┐ │編號 │行竊時間 │行竊地點 │行竊方式 │被害人│遭竊衣物 │ ├───┼─────┼──────┼──────┼───┼──────┤ │1 │108年7月16│彰化縣鹿港鎮│徒手拿取或以│武氏美│女用內衣褲2 │ │ │日凌晨0時4│海浴路1116號│現場之撐衣叉│ │套等物(價值│ │ │8分許 │ │桿取下掛在較│ │約新臺幣【下│ │ │ │ │高處之衣物 │ │同】700元) │ │ │ │ │ ├───┼──────┤ │ │ │ │ │陳氏商│女用內衣褲3 │ │ │ │ │ │ │套、牛仔短褲│ │ │ │ │ │ │1件等物(價 │ │ │ │ │ │ │值約700元) │ │ │ │ │ ├───┼──────┤ │ │ │ │ │阮氏蘭│女用內衣2件 │ │ │ │ │ │ │、衣服2件、 │ │ │ │ │ │ │牛仔褲1件等 │ │ │ │ │ │ │物(價值約 │ │ │ │ │ │ │1,100元) │ ├───┼─────┼──────┼──────┼───┼──────┤ │2 │108年7月16│彰化縣鹿港鎮│同上 │呂蘭英│女用內衣褲1 │ │ │日約凌晨0 │海浴路1122號│ │ │套(價值約 │ │ │時48分許 │ │ │ │1,000元) │ ├───┼─────┼──────┼──────┼───┼──────┤ │3 │108年8月18│彰化縣鹿港鎮│同上 │阮氏賢│女用內衣褲2 │ │ │日凌晨3時 │海浴路1122號│ │ │套等物(價值│ │ │許 │ │ │ │約1,200元) │ │ │ │ │ ├───┼──────┤ │ │ │ │ │陳氏香│女用內衣褲4 │ │ │ │ │ │ │套、睡衣1件 │ │ │ │ │ │ │、牛仔褲1件 │ │ │ │ │ │ │等物(價值約│ │ │ │ │ │ │6,000元) │ │ │ │ │ ├───┼──────┤ │ │ │ │ │阮氏蘭│女用內衣褲4 │ │ │ │ │ │ │套、熱褲1件 │ │ │ │ │ │ │等物(價值約│ │ │ │ │ │ │5,500元) │ │ │ │ │ ├───┼──────┤ │ │ │ │ │裴氏秋│女用內衣褲2 │ │ │ │ │ │紅 │套、衣服1件 │ │ │ │ │ │ │、褲子1件等 │ │ │ │ │ │ │物(價值約 │ │ │ │ │ │ │3,000元) │ ├───┼─────┼──────┼──────┼───┼──────┤ │4 │108年6月間│彰化縣鹿港鎮│同上 │黎氏紅│女用內衣2件 │ │ │某日 │海浴路1118號│ │ │、衣服1件等 │ │ │ │ │ │ │物(價值約 │ │ │ │ │ │ │1,000元) │ ├───┼─────┼──────┼──────┼───┼──────┤ │5 │108年中不 │彰化縣鹿港鎮│同上 │曾虹毓│女用內衣2件 │ │ │詳日期 │鹿草路2段817│ │ │、短褲2件、 │ │ │ │巷1弄39號 │ │ │牛仔長褲1件 │ │ │ │ │ │ │等物(價值約│ │ │ │ │ │ │4,000元) │ ├───┼─────┼──────┼──────┼───┼──────┤ │6 │108年間不 │彰化縣鹿港鎮│同上 │阮氏秋│女用內衣2件 │ │ │詳日期 │安寧街11號 │ │河 │等物(價值約│ │ │ │ │ │ │600元) │ ├───┼─────┼──────┼──────┼───┼──────┤ │7 │108年間不 │彰化縣鹿港鎮│同上 │阮氏青│女用內衣褲3 │ │ │詳日期 │安寧街11號 │ │雲 │套等物(價值│ │ │ │ │ │ │約900元) │ ├───┼─────┼──────┼──────┼───┼──────┤ │8 │108年間不 │彰化縣鹿港鎮│同上 │施素娥│女用內衣1件 │ │ │詳日期 │思源路436號 │ │ │(價值約100 │ │ │ │ │ │ │元) │ ├───┼─────┼──────┼──────┼───┼──────┤ │9 │108年間不 │彰化縣鹿港鎮│同上 │蔣淑芬│女用內衣3件 │ │ │詳日期 │竹圍巷17號 │ │ │等物(價值約│ │ │ │ │ │ │1,500元) │ ├───┼─────┼──────┼──────┼───┼──────┤ │10 │108年中不 │彰化縣鹿港鎮│同上 │許美珠│女用內衣1件 │ │ │詳日期 │海明街108巷5│ │ │(價值約250 │ │ │ │號 │ │ │元) │ ├───┼─────┼──────┼──────┼───┼──────┤ │11 │106年間不 │彰化縣鹿港鎮│同上 │阮佳蕙│女用內衣褲2 │ │ │詳日期 │某旦巷41之3 │ │ │套等物(價值│ │ │ │號 │ │ │約1,56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