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發還扣押物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0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88號聲 請 人 即 被 告 陳志郎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聲請撤銷扣押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08年度聲扣字第14號對於附表所示財產之扣押命令,准予 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聲請人等因涉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扣押聲請人所經營之方圓生化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方圓公司)之如附表所示帳戶,為經營公司,需要以該帳戶用來籌措資金、給付票款、維持信用,且已向公庫繳納新臺幣(下同)913,624元之擔保金,爰請求撤銷本件扣押命令等語。 二、按得沒收或追徵之扣押物,法院或檢察官依所有人或權利人之聲請,認為適當者,得以裁定或命令定相當之擔保金,於繳納後,撤銷扣押,刑事訴訟法第142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 三、本件聲請人即被告兼方圓公司代表人陳志郎,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聲扣字第14號對於附表所示 財產扣押,又聲請人業已向公庫繳納913,624元之擔保金, 有國庫存款收款書附卷可稽,聲請人既兼為方圓公司代表人,且已繳納相當之擔保金,本院認為適當,爰撤銷上開本院108年度聲扣字第14號對於附表所示財產之扣押命令。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余仕明 法 官 林怡君 法 官 許家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姚志鴻 附表: ┌──┬──────────┬────────────┬───────┬────────┐ │編號│受扣押人姓名/名稱 │扣押標的 │財產類型 │ 扣押範圍 │ │ │ │ │ │(單位:新臺幣)│ ├──┼──────────┼────────────┼───────┼────────┤ │ 1 │方圓生化科技有限公司│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存款 │486,287元 │ │ │ │5537號帳戶 │ │ │ ├──┼──────────┼────────────┼───────┼────────┤ │ 2 │方圓生化科技有限公司│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存款 │322,761元 │ │ │ │0379號帳戶 │ │ │ ├──┼──────────┼────────────┼───────┼────────┤ │ 3 │方圓生化科技有限公司│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存款 │104,576元 │ │ │ │3091號帳戶 │ │ │ ├──┼──────────┼────────────┼───────┼────────┤ │ 6 │方圓生化科技有限公司│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5611│存款 │281,241元 │ │ │ │0000000號帳戶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