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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88號

聲請發還扣押物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04 日

法官余仕明林怡君許家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88號

聲請人
即被告
陳志郎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聲請撤銷扣押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本院108年度聲扣字第14號對於附表所示財產之扣押命令,准予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聲請人等因涉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扣押聲請人所經營之方圓生化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方圓公司)之如附表所示帳戶,為經營公司,需要以該帳戶用來籌措資金、給付票款、維持信用,且已向公庫繳納新臺幣(下同)913,624元之擔保金,爰請求撤銷本件扣押命令等語。

二、按得沒收或追徵之扣押物,法院或檢察官依所有人或權利人之聲請,認為適當者,得以裁定或命令定相當之擔保金,於繳納後,撤銷扣押,刑事訴訟法第142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三、本件聲請人即被告兼方圓公司代表人陳志郎,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聲扣字第14號對於附表所示財產扣押,又聲請人業已向公庫繳納913,624元之擔保金,有國庫存款收款書附卷可稽,聲請人既兼為方圓公司代表人,且已繳納相當之擔保金,本院認為適當,爰撤銷上開本院108年度聲扣字第14號對於附表所示財產之扣押命令。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余仕明

法 官 林怡君

法 官 許家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姚志鴻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受扣押人姓名/名稱  │扣押標的                │財產類型      │    扣押範圍    │
│    │                    │                        │              │(單位:新臺幣)│
├──┼──────────┼────────────┼───────┼────────┤
│ 1 │方圓生化科技有限公司│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存款          │486,287元       │
│    │                    │5537號帳戶              │              │                │
├──┼──────────┼────────────┼───────┼────────┤
│ 2 │方圓生化科技有限公司│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存款          │322,761元       │
│    │                    │0379號帳戶              │              │                │
├──┼──────────┼────────────┼───────┼────────┤
│ 3 │方圓生化科技有限公司│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存款          │104,576元       │
│    │                    │3091號帳戶              │              │                │
├──┼──────────┼────────────┼───────┼────────┤
│ 6 │方圓生化科技有限公司│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5611│存款          │281,241元       │
│    │                    │0000000號帳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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