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9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566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13 日

法官林怡君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566號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鄭文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 年度執聲字第31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鄭文忠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壹月。

理由

一、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 款、第53條規定甚明。

二、經查,受刑人鄭文忠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刑事判決、刑事簡易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4 係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1、2 、3 、5 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屬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1 款情形,惟受刑人就附表所示數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調查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附表編號2 、3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欄所載「1235」均更正為「1235、1517」),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冠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566號於民國 109 年 05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