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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聲撤扣字第1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梁義順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撤扣字第1號

                  109年度聲撤扣字第3號

聲請人
即受扣押人
松榮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愷邑
聲請人
即受扣押人
南光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錦榮
聲請人
即受扣押人
江佰樂
共同選任辯護人
王捷拓律師

      林柏宏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聲請撤銷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扣押人松榮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松榮公司)、南光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南光公司)及江佰樂名下如附表所示金融機構帳戶內存款金額,前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22日,以108年度聲扣字第4號裁定扣押,並禁止提領或轉帳,迄今已1年有餘,原扣押原因已不存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42條請求發還等語。

二、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為保全追徵,必要時得酌量扣押犯罪嫌疑人、被告或第三人之財產,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松榮公司、南光公司及江佰樂因涉犯銀行法、詐欺、稅捐稽徵法等罪嫌,現仍由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1571、6531、9873號等案件偵辦中,尚未偵結,有聲請人之前案紀錄表可參。又檢察官回覆意見略以:共犯嫌疑人陳錦榮雖供稱附表編號2、3所示帳戶係伊使用,嫌疑人江佰樂雖供稱編號1所示帳戶係其使用,且均為2016年在中國經商之公司所分配之股息紅利云云,然核與其他證人所述及相關書面證據不符,故不足採信,參以尚有證據仍在調查中,又逢新冠肺炎疫情遲延相關人員之調查,偵查尚未完備。附表所示帳戶及使用者均涉犯稅捐稽徵法第41條、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罪嫌,為保全犯罪所得之沒收、追徵或發還被害人,故聲請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等語(因涉及偵查不公開原則,不予詳載)。本院審酌本案之偵查涉及海峽兩岸之取證調查,原屬不易,又逢新冠肺炎疫情,足使相關人員之訊問更加不易,而依檢察官聲請扣押時提出之證據資料,堪認附表所示帳戶及相關使用人員確實涉犯經營兩岸間地下匯兌之違反銀行法等罪嫌,且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抗字第242號)、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714號)亦認附表所示帳戶內之存款金額確有扣押必要。從而,為保全本案將來之沒收、追徵或發還被害人,附表所示帳戶內存款金額仍有繼續扣押之必要,故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梁義順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金融機構名稱及帳號 │  帳戶名稱  │扣押額度(新臺幣)│
├──┼──────────┼──────┼────────┤
│1   │第一商業銀行歸仁分行│江佰樂      │5,465,000元     │
│    │帳號:00000000000號 │            │                │
├──┼──────────┼──────┼────────┤
│2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松榮科技有限│3,289,000元     │
│    │公司                │公司(負責人│                │
│    │帳號:000000000000號│陳愷邑)    │                │
├──┼──────────┼──────┼────────┤
│3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南光科技有限│1,828,000元     │
│    │公司                │公司(負責人│                │
│    │帳號:000000000000號│陳錦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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