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1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1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1160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惠菁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3951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 ,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己○○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共陸罪,各處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未扣案之品牌不詳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 枚)及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柒仟參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己○○明知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又稱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簡稱COVID-19)為衛生福利部於民國109年1月15日公告,並刊登於行政院公報之第五類法定傳染病,亦明知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已於同年1月30日公告自同年2月1日起,全數徵 用國內口罩工廠生產之一般醫用口罩及外科手術口罩,民生需求由超商、藥妝、藥局、醫材等通路提供,釋出口罩將限制民眾購買數量之政策,一般民眾獲取口罩極為不易。因缺錢使用,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以其前於108年10月23日 向旋轉拍賣有限公司經營之旋轉拍賣網站申請之帳號「dora2522」,自109年2月初在旋轉拍賣網頁上公開張貼訊息,佯稱「有口罩可供販售」等不實訊息,致附表所示庚○○等6 人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透過網路與己○○使用之「dora2522」帳號聯繫、或以網頁所留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與己○○以電話連絡或簡訊方式確認購買之口罩盒數、金額後,依指示匯款至己○○所保管之兒童江O宇申設之中華郵 政埔心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帳戶,帳戶申登人為不知情之江O揚〈真實年籍資料詳卷〉兒子,江O揚與己○○案發時係夫妻關係),匯款時間、金額、訂購口罩數量等均詳如附表「詐騙情形」欄所示。己○○於庚○○等6人匯款後,即持本案帳戶提款卡,於附表「提款情形」 欄所示時間、地點,提領詐騙款項得手。嗣因庚○○等人未收到口罩,發現受騙而報警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庚○○、戊○○、丁○○、丙○○、甲○○、乙○○訴經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報告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己○○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庚○○、戊○○、丁○○、丙○○、甲○○、乙○○於警詢指訴遭詐騙過程,及證人江O揚於警詢、偵 訊證述內容大致相符(見警卷第11-21頁、第31-33頁、第42-44頁、第65-66頁、第92-95頁、第118-121頁、第137-139 頁、第155-157頁),並有被告提款時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 片15張、告訴人等與「dora2522」之網路對話截圖照片數張、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客戶歷史交易清單1份、告訴人等 匯款單據資料4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通聯調閱查詢單各數紙(見警卷第24-30頁、第33-39頁、第47-62頁、第68-90頁、第97-105頁、第112-117頁、第123-130頁、第140-144頁、第147-149頁、第158-164頁,偵卷第71-82頁)等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綜上,本案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己○○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公訴人雖認為被告與旋轉拍賣網站帳號「dora2522」之使用人共同為本案犯行,係共同正犯,惟查,該帳號是以被告所保管之本案帳戶註冊使用,被告復自承自己就是帳號申請人,本案沒有共犯等語,有本院審理筆錄與旋轉拍賣有限公司函附之註冊資料1紙可 稽(見本院卷第75-77頁、第109頁),公訴人誤認為本案有共犯,於此更正之。又(加重)詐欺係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其罪數計算,應以被害人人數、被害次數決定其犯罪之罪數。而在相近時間內接續對同一被害人接續實施之犯行,乃是在同次犯罪計畫中所為之犯行,應評價為一個行為。本案被害者為6名,其等均是在相近之時期間接續受詐騙, 故論為6次犯罪行為。衡以此6次犯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仍年輕,非無謀生能力,卻不思依憑己力謀生,利用口罩被列為管制物品之機會,詐取他人財物,犯罪動機誠值非難,且觀以被告有多次詐欺等紀錄,素行不佳;暨審酌各告訴人受騙金額多寡(自新臺幣〈下同〉600元至1萬元不等)、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始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被告智識程度與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以資懲儆。 三、沒收 (一)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為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所明文。查被告己○○詐 欺各告訴人之犯罪所得詳如附表「詐騙情形」欄所載,合計1萬7350元,各該犯罪所得皆未扣案,惟亦未實際發還告訴 人,復無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不予沒收之事由,均應依前揭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諭知沒收,且於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持用之品牌不詳行動電話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枚),並未扣案,然係被告所有供其用以上網刊登出售 口罩等不實訊息並與告訴人等聯繫匯款事宜,業經被告自承不諱(見本院卷第110頁),係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 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項規定,諭知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於被告使用之兒童江O宇申設之本案帳戶,並無證據證明係兒童之法定代 理人江O揚無正當理由提供,自不得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項、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賴志盛提起公訴,檢察官林子翔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7 日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佳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7 日書記官 楊憶欣 論罪法條: 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以下金額均指新臺幣) ┌─┬───┬─────────────────┬────────┬─────────┐ │編│告訴人│詐騙情形 │提款情形 │宣告刑(不含沒收)│ │號│ │ │ │ │ ├─┼───┼─────────────────┼────────┼─────────┤ │1 │庚○○│庚○○於109年2月2日前某時許,於手 │己○○持左列帳戶│己○○以網際網路對│ │ │ │機APP「旋轉拍賣」平台,見賣家「dor│提款卡,先後於10│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 │ │ │a2522」佯稱「有口罩可供販售」訊息 │9年2月2日上午10 │財罪,處有期徒刑壹│ │ │ │,致庚○○陷於錯誤,先後於109年2月│時30分、同年月3 │年捌月。 │ │ │ │2日上午8時30分許、同年月3日晚上6時│日晚上7時11分許 │ │ │ │ │39分許,分別匯款2,250元、7,750元至│、同年月4日上午1│ │ │ │ │中華郵政埔心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時49分許,在彰 │ │ │ │ │號帳戶。 │化縣溪湖鎮向上路│ │ ├─┼───┼─────────────────┤22號「0K超商溪湖├─────────┤ │2 │戊○○│戊○○於109年2月2日凌晨1時45分許,│向上店」,各提領│己○○以網際網路對│ │ │ │於手機APP「旋轉拍賣」平台,見賣家 │8,605元、17,005 │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 │ │ │「dora2522」佯稱「有口罩可供販售」│元、20,005元;及│財罪,處有期徒刑壹│ │ │ │訊息,致戊○○陷於錯誤,於同日凌晨│於同年月3日下午3│年伍月。 │ │ │ │3時34分許,匯款1,350元至上開中華郵│時4分許,在彰化 │ │ │ │ │政埔心郵局帳戶。 │縣員林市臺鐵員林│ │ ├─┼───┼─────────────────┤站內「萊爾富超商├─────────┤ │3 │丁○○│丁○○於109年2月2日凌晨4時許,於手│員林鐵站店」,提│己○○以網際網路對│ │ │ │機APP「旋轉拍賣」平台,見賣家「dor│領20,005元;及於│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 │ │ │a2522」佯稱「有口罩可供販售」訊息 │同年月4日晚上6時│財罪,處有期徒刑壹│ │ │ │,致丁○○陷於錯誤,於同日凌晨4時2│52分許,在彰化縣│年參月。 │ │ │ │1分許,匯款600元至上開中華郵政埔心│溪湖鎮大溪路2段 │ │ │ │ │郵局帳戶。 │404號「全家超商 │ │ ├─┼───┼─────────────────┤彰化溪湖店」,提├─────────┤ │4 │丙○○│丙○○於109年2月3日前某時許,於手 │領8,005元。 │己○○以網際網路對│ │ │ │機APP「旋轉拍賣」平台,見賣家「dor│ │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 │ │ │a2522」佯稱「有口罩可供販售」訊息 │ │財罪,處有期徒刑壹│ │ │ │,致丙○○陷於錯誤,先後於109年2月│ │年伍月。 │ │ │ │3日上午10時25分、下午1時56分許、同│ │ │ │ │ │年月4日下午2時9分許,分別匯款400元│ │ │ │ │ │、400元、1,000元至上開中華郵政埔心│ │ │ │ │ │郵局帳戶。 │ │ │ ├─┼───┼─────────────────┤ ├─────────┤ │5 │甲○○│甲○○於109年2月3日晚上11時24分許 │ │己○○以網際網路對│ │ │ │,於手機APP「旋轉拍賣」平台,見賣 │ │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 │ │ │家「dora2522」佯稱「有口罩可供販售│ │財罪,處有期徒刑壹│ │ │ │」訊息,致甲○○陷於錯誤,於同年月│ │年肆月。 │ │ │ │4日凌晨0時25分許,匯款1,000元至上 │ │ │ │ │ │開中華郵政埔心郵局帳戶。 │ │ │ ├─┼───┼─────────────────┤ ├─────────┤ │6 │乙○○│乙○○於109年2月4日上午10時許,於 │ │己○○以網際網路對│ │ │ │手機APP「旋轉拍賣」平台,見賣家「 │ │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 │ │ │dora2522」佯稱「有口罩可供販售」訊│ │財罪,處有期徒刑壹│ │ │ │息,致乙○○陷於錯誤,先後於同日上│ │年陸月。 │ │ │ │午10時26分、下午3時12分許,委請林 │ │ │ │ │ │聖翔分別匯款600元、2,000元至上開 │ │ │ │ │ │中華郵政埔心郵局帳戶。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