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8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8號
- 公訴人
-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鄭哲堯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5336號、108年度偵緝字第5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鄭哲堯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鄭哲堯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2萬元,並由被告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代收保證金、罰金臨時收據、國庫存款繳款書、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各1份附卷可稽。而被告經本院依其住所傳喚、拘提,均未到院接受訊問,此有本院送達證書、開庭報到單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5月25日函及本院電話洽辦公務紀錄單、拘提報告書在卷可憑。末查被告並無在監在押致不能到庭之情形,復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紙在卷可查,則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被告原繳納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