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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703號

加重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陳義忠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703號

公訴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潘柏源
選任辯護人
范成瑞律師
被告
謝益銘
選任辯護人
林尚瑜律師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被告等就被訴事實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均為有罪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行簡式審判程序,裁定如下:

主文

潘柏源、謝益銘均自民國壹佰零玖年拾月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按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2月,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第5項後段定有明文。而羈押被告之目的,其本質在於確保訴訟程序得以順利進行,或為確保證據之存在與真實,或為確保嗣後刑罰之執行,而對被告所實施剝奪其人身自由之強制處分,被告有無羈押之必要,法院僅須審查被告犯罪嫌疑是否重大、有無羈押原因,以及有無賴羈押以保全偵審或執行之必要,由法院就具體個案情節予以斟酌決定,如就客觀情事觀察,法院許可羈押之裁定或延長羈押之裁定,在目的與手段間之衡量並無明顯違反比例原則情形,即無違法或不當可言。

二、本案被告潘柏源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潘柏源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二之加重詐欺取財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參與犯罪組織罪犯嫌重大,且被告潘柏源另犯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之詐欺罪犯嫌重大,復於全國各地有偵審中之詐欺、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多起,若被告潘柏源所有偵審中案件均有罪確定,被告潘柏源數罪併罰,受重刑宣告執行可能性甚高,被告潘柏源有畏懼較常期刑罰執行而逃亡高度可能性,有羈押被告潘柏源保全審判或執行程序必要,而認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於民國109年7月10日執行羈押在案。

三、另被告謝益銘因詐欺等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謝益銘涉犯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二之加重詐欺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犯嫌重大,前復於短期內在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管轄區域內犯加重詐欺取財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起訴後由臺灣桃園地方以109年審金訴字92號審理中,若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審理之案件有罪確定,被告謝益銘數罪併罰結果,受重刑執行可能性甚高,被告謝益銘有畏懼較長期刑罰執行而逃亡高度可能性,有羈押被告謝益銘保全審判或執行程序必要,而認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亦於109年7月10日執行羈押在案。

四、被告潘柏源、謝益銘所犯案件,業經本院於109年8月31日分別宣告罪刑,就被告潘柏源所犯,分別宣告罪刑,並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復諭知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被告謝益銘則處有期徒刑1年,並諭知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茲被告潘柏源、謝益銘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09年9月28日訊問被告潘柏源、謝益銘後,依卷內事證所示,足認被告潘柏源、謝益銘犯罪嫌疑確屬重大,並審酌被告潘柏源、謝益銘前述羈押原因依然存在,再衡以被告潘柏源、謝益銘均有前所犯加重詐欺取財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參與犯罪組織罪經偵破起訴後,短期內再犯同質性加重詐欺取財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本案等情,更足認被告潘柏源、謝益銘有反覆實施詐欺取財罪嫌之情,且被告潘柏源、謝益銘均經本院諭知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更添該二人逃亡誘因。益徵,被告潘柏源、謝益銘有羈押之必要。雖本案已審結宣判,惟羈押之目的在保全刑事偵查、審判及執行之進行,並確保刑事偵查及審判機關得以依法為犯罪事實之調查與認定,而本案宣判後仍有上訴審理之可能性及擔保執行之必要性,再參酌被告潘柏源、謝益銘所參與之本案詐欺犯,組織分工細緻,本案查獲時,復有其他成員未被逮捕,且被告二人復均經本院諭知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認並無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代替羈押之情,是其二人原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均仍存在,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109年10月10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義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莊何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703號於民國 109 年 09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加重詐欺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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