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91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蕭皓丞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0年4月6日109年度訴字第91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蕭皓丞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蕭皓丞因加重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0年4月6日第一審判決,嗣於同年月30日提起上訴,惟未敘述上訴理由,迄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亦未補提上訴理由書,其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書,逾期將逕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規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