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3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緝字第65號

加重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25 日

法官林于捷

公訴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丘元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對本院民國109 年12月2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109 年度訴緝字第65 號第一審判決,業於民國109 年12月31日合法送達予上訴人即被告丘元(下稱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稽;上訴人不服判決而於110 年1月18日具狀聲明上訴,惟其上訴狀僅記載不服原判決而提起上訴等語,並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提出具體上訴理由,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規定,於110 年3月3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上訴理由,該裁定於同年月8日已合法送達予上訴人,有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按。然上訴人迄未補提上訴之理由,是上訴即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揆諸前開規定,上訴人之上訴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2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于捷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鏽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訴緝字第65號於民國 110 年 03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加重詐欺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