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重附民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14 日
- 當事人達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林瑞慶、宏昇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黃福城、邱有智、阮文秀、陳松強、協昇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昇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重附民字第9號 原 告 達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瑞慶 被 告 宏昇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黃福城 被 告 邱有智 阮文秀(NGUYEN VAN TU) 陳松強(TRAN TUNG CUONG) 追加被告 協昇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福城 追加被告 和昇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福城 上列被告等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109年度易字第46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健男 法 官 蘇品樺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書記官 林明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