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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203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余仕明陳義忠林怡君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203號

原告
林雨青
訴訟代理人
黃可欣
被告
曾子嘉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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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蔡韻秋

上列被告因民國109年度易字第729號竊盜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余仕明

                法   官 陳義忠

                法   官 林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姚志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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