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2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22 日
- 當事人福壽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洪堯智、葉博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225號 原 告 福壽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堯智 被 告 葉博凱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09年度訴字第97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齡玉 法 官 胡佩芬 法 官 林慧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書記官 楊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