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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附民字第96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10 日

法官黃齡玉簡璽容黃麗玲

原 告
僑豐造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英仁
被 告
金崧鎰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育柔
被 告
陳坤福
黃坤煜
徐瑞豊
被 告
鼎盛新環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添財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110年度簡字第1671號),經上列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齡玉

法 官 簡璽容

法 官 黃麗玲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當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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