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1 分鐘讀完 全文 3,70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簡字第941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19 日

法官王義閔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郭聖昭

周穎雯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208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郭聖昭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周穎雯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車號查詢汽車車籍1紙外,其餘均與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如附件。

二、核被告郭聖昭、周穎雯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2人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均為共同正犯。爰審酌被告等原同意告訴人將其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登記於被告周穎雯名下,嗣因對告訴人給付之酬勞不滿,竟共同研議以行騙方式將系爭車輛取回自用,足認被告2人法紀觀念淡薄,行為亦有可議,惟考量被告等於本院審理時坦白承認,均知悔悟,犯後態度尚佳,且系爭車輛並已發還告訴人,有責付認領保管單1紙可參,兼衡本件被告等犯罪之動機、犯罪之手段、告訴人所受之損害情形,本案中被告郭聖昭為策畫者,被告周穎雯乃受其指示而為本案犯行,暨被告郭聖昭自陳為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業工、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被告周穎雯自陳為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無業、家庭經濟狀況貧寒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三、又查被告周穎雯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紙在卷可稽,審酌其未滿20歲,年輕識淺,且於本案中因與被告郭聖昭為男女朋友,是而聽從郭聖昭之指示而為本件犯行,事後並未分取報酬,系爭車輛亦係由被告郭聖昭使用,可責性較為有限,其經此教訓,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所宣告之刑,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勵自新。

四、本案被告2人因詐欺犯罪所得之系爭車輛,業已發還告訴人已如前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自不予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9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王義閔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廖涵萱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0年度偵字第2208號
  被   告 郭聖昭 男 0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雲林縣○○鄉○○村○○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周穎雯 女 0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彰化縣○○市○○街00號
            居雲林縣○○鄉○○村○○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
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緣梁青玄係越南籍移工,其於民國109年5月間,以新臺幣(
    下同)10萬元價格,向位在雲林縣○○市○○路000號之「泳嘉汽
    車」商行購買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1台。因梁青玄係
    外籍移工,無法以其名義買車過戶,乃經由友人介紹與郭聖
    昭接洽由其充當人頭過戶上開車輛,後雙方決定將上開車輛
    過戶到郭聖昭之女友周穎雯名下,梁青玄則支付郭聖昭及周
    穎雯1萬5000元之酬勞。詎郭聖昭及周穎雯嗣竟基於意圖為
    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109年12月21日下午,由周穎
    雯向梁青玄騙稱:請梁青玄開車載伊回彰化的家,請梁青玄
    先載伊到彰化縣○○鄉○○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前云云,梁青玄
    不疑有他,乃於同日下午5時許,駕駛上開自小客車搭載周
    穎雯前往上揭超商,旋周穎雯復向梁青玄佯稱:車子先借伊
    開回家,15分鐘就回來云云,梁青玄不疑有詐,乃將上開車
    輛鑰匙交給周穎雯,周穎雯再轉交郭聖昭,由郭聖昭將上開
    車輛開走不知去向,而以此向式共同向梁青玄詐得上開車輛
    1台。嗣警方於110年1月23日9時53分許,在彰化縣○村鄉○○
    路0段000號前處理交通事故,發現係郭聖昭駕駛上開車輛肇
    事,而周穎雯則坐在該車副駕駛座,且該車已經梁青玄於10
    9年12月25日,向雲林縣警察局報案協尋,因而循線查獲上
    情。
二、案經梁青玄訴由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郭聖昭及周穎雯坦白承認,核與證
    人即告訴人梁青玄及證人阮文兵分別於警詢時及偵查中證述
    之情節相符,並有汽車委賣合約書、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
    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搜索扣押筆錄、責付認領保管單、彰
    化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事故現場照
    片、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雲林縣警察局車輛
    協尋電腦輸入單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等附卷與上開車輛1台
    與鑰匙1支扣案可資佐證。是被告2人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
    等罪嫌均堪認定。
二、核被告郭聖昭及周穎雯所為,均係犯刑法刑法第339條第1項
    之詐欺取財罪嫌。被告2人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依
    共同正犯論處。查本件被告2人係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自始即非向告訴人借用汽車之真意,而以詐術使告訴人交付
    上開汽車,自難遽認上揭被告詐取財物行為另成立侵占犯行
    。又詐欺與侵占之差異,在於前者係以詐術使被害人陷於錯
    誤,行為人於施行詐術之際,主觀上即具有不法所有之意圖
    ;而後者在於行為人並未施詐術使被害人陷於錯誤,僅係於
    取得財物後,主觀上方具有不法所有之意圖,將所取財物侵
    占入己,易持有為所有,而上開車輛既係被告2人以詐欺手
    法所得,邏輯上即不可能係為告訴人持有該財物,亦即同一
    行為在概念上不能同時構成詐欺與侵占,告訴人指訴被告涉
    犯侵占罪嫌等語,容有誤會。惟此侵占部分若成立犯罪,與
    前開起訴部分屬事實上同一行為,為同一案件,應為起訴效
    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檢 察 官  楊  聰  輝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4   日
                          書  記  官  陳  柏  仁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
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