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3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191號

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08 日

法官梁義順徐啟惟陳彥志

聲請人
即被告
劉耀駿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志忠

上列被告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已坦承犯行,請求准以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本件被告甲○○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2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10年8月12日執行羈押在案。本件雖已辯論終結,惟被告上開羈押之原因並未消滅,亦無法以具保使該羈押原因消滅,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從而,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難認有理由,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梁義順

法 官 徐啟惟

法 官 陳彥志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書 記 官 于淑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191號於民國 110 年 09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