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191號
- 聲請人
- 即被告
- 劉耀駿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志忠
上列被告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已坦承犯行,請求准以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本件被告甲○○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2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10年8月12日執行羈押在案。本件雖已辯論終結,惟被告上開羈押之原因並未消滅,亦無法以具保使該羈押原因消滅,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從而,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難認有理由,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