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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重附民字第14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周淡怡吳芙如李淑惠

原告
蕭德文
原告
吳萬寶
原告
吳東能
原告
黃奇清
原告
王淑敏
原告
黃奇陽
共同訴訟代理人
葉智幄律師
被告
賴仁峰
被告
鴻森園藝有限公司
兼上1人
法定代理人
洪森
被告
端木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鼎翔
被告
林奕騰

許寶仁

劉子浚

林軒禾

謝雨庭

黃政綸

高誌鴻

唐銘德

洪敏雄

昀蜂工程企業社即林倩瑩

杜莘宇

李承駿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本院110年度原訴字第17號)之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周淡怡

法 官 吳芙如

法 官 李淑惠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 記 官 黃國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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