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86號
110年度附民字第109號
- 原告
- 張日佑
- 原告
- 張日玄
- 原告
- 兼 共 同
- 法定代理人
- 陳貞良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梁徽志律師
- 原告
- 張月卿
- 被告
- 肇益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龍河
- 被告
- 林宏駿
- 被告
- 謝建陣
- 被告
- 廖英昌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黃俊昇律師
歐優琪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人於死案件(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10號),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林宏駿、謝建陣、廖英昌被訴過失致人於死一案,業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19日以110年度訴字第110號刑事判決被告林宏駿、謝建陣、廖英昌3人無罪在案,揆諸前揭說明,原告4人就被告林宏駿、謝建陣、廖英昌起訴及雇用人肇益營造工程有限公司為受僱人連帶負責部分,應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