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147號
- 原告
- 劉宸妤
- 被告
- 呂有宏
- 被告
- 駿禾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兼被告
- 林坊云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110年度易字第449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呂有宏、林坊云被訴詐欺取財一案,業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26日以110年度易字第449號判決被告呂有宏、林坊云無罪在案,而原告於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已表明若該案有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情形,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則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應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