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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147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26 日

法官王義閔巫美蕙王素珍

原告
劉宸妤
被告
呂有宏
被告
駿禾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兼被告
林坊云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110年度易字第449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呂有宏、林坊云被訴詐欺取財一案,業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26日以110年度易字第449號判決被告呂有宏、林坊云無罪在案,而原告於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已表明若該案有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情形,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則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應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義閔

法 官 巫美蕙

法 官 王素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筱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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