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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3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23 日
  • 法官
    梁義順徐啓惟陳彥志

  • 當事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李祥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377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陳据湖 被 告 李祥偉 上列被告因本院刑案110年度易字第903號加重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梁義順 法 官 徐啓惟 法 官 陳彥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書 記 官 于淑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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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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