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3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23 日
- 當事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陳据湖、李祥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377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陳据湖 被 告 李祥偉 上列被告因本院刑案110年度易字第903號加重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梁義順 法 官 徐啓惟 法 官 陳彥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書 記 官 于淑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