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27 日
- 法官梁義順、陳彥志、徐啓惟
- 法定代理人林朝嘉
- 原告金永悅傢俱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吳道祈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98號 原 告 金永悅傢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朝嘉 被 告 吳道祈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刑案110年度易字第18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經查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梁義順 法 官 陳彥志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書 記 官 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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