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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10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5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梁義順陳彥志徐啓惟

原告
賴春岑
訴訟代理人
賴俊松
被告
侯宗祐
被告
宏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元甲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梁義順

法 官 陳彥志

法 官 徐啓惟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佑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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