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原訴字第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29 日
- 當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林奕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原訴字第17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奕騰 興鑫環保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 兼上1人 之代表人 蔡盛宏 上3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鄭智文律師 被 告 劉子浚 陳錡陞 上2人共同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志忠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10年度原訴字第17號關於被告林奕騰、興鑫環保有限公司 、蔡盛宏(原名:蔡錦泓)、劉子浚、陳錡陞分別於112年6月7日、111年5月3日、111年3月24日、111年3月10日所為改行簡式程序 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前經本院分別於112年6月7日(林奕騰)、111年5月3日(興鑫環保有限公司、蔡盛宏)、111年3月24日(劉子浚)、111年3月10日(陳錡陞) 以110年度原訴字第17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 程序。惟本院認為本件有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周淡怡 法 官 吳芙如 法 官 李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書 記 官 黃國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