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原訴字第17號
- 公訴人
-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林奕騰
- 興鑫環保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
- 兼上1人
- 之代表人 蔡盛宏
- 上3人共同
- 選任辯護人 鄭智文律師
- 被 告 劉子浚
- 陳錡陞
- 上2人共同
-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志忠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110年度原訴字第17號關於被告林奕騰、興鑫環保有限公司、蔡盛宏(原名:蔡錦泓)、劉子浚、陳錡陞分別於112年6月7日、111年5月3日、111年3月24日、111年3月10日所為改行簡式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前經本院分別於112年6月7日(林奕騰)、111年5月3日(興鑫環保有限公司、蔡盛宏)、111年3月24日(劉子浚)、111年3月10日(陳錡陞)以110年度原訴字第17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本院認為本件有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