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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聲沒字第50號

聲請裁定單獨宣告沒收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鮑慧忠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健康天使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盧子晴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10年度執聲字第1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盧科源於民國109年9月至11月間,係鴻海奈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健康天使有限公司之負責人(健康天使有限公司於110年8月17日變更負責人為盧子晴),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12570及110年度偵字第397號為緩起訴處分;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供被告犯罪所用之物及犯罪所生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之物、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12570號及110年度偵字第397號為緩起訴處分在案,有該案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被告所有,經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供陳在卷,足認此部分扣案物為被告所有,且係供被告本案犯罪或預備犯罪所用,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鮑慧忠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儀潔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 1 口罩機2臺。 2 雙鋼印模具7組 3 口罩551萬1478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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