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單聲沒字第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單獨宣告沒收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03 日
- 當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健康天使股份有限公司、盧子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聲沒字第61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健康天使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盧子晴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藥事法案件(110年度偵字第39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142號),本院前於110年9月30日以110年度單聲沒字第50號裁定諭知沒收後,被告就部分項目提 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0年度抗字第1235號裁定 撤銷發回,本院更為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沒收「口罩機兩臺」之部分駁回。 理 由 一、本件單獨宣告沒收之聲請,前經本院以110年度單禁沒字第50號裁定,就「口罩機2臺、雙鋼印模具7組、口罩551萬1478片」均諭知沒收,其中「雙鋼印模具7組、口罩551萬1478片」之兩項沒收宣告,均未經被告向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提起抗告而確定。本次裁定僅就上級審撤銷發回之項目(即聲請人聲請沒收「口罩機兩臺」之部分)進行裁定,先予敘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盧科源於民國109年9月至11月間,係鴻海奈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健康天使有限公司之負責人(健康天使有限公司於110年8月17日變更負責人為盧子晴),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12570及110年度偵字第397號為緩起訴處分,扣案之口罩機兩台,係供被告犯罪所用之物及犯罪所生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 三、按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供犯罪所用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 者,「得」沒收之,旨在藉由剝奪犯罪行為人之所有物,以預防並遏止犯罪,其是否沒收,法院有裁量之權限,應審酌個案情節而定,此即所謂「職權沒收」,與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一律沒收之「絕對義務沒收」有所區隔。本件扣案口罩機2臺,固為被告所有,用以製造違法之醫用口罩 ,然依檢察官緩起訴書處分書之理由所載,本件被告所犯之罪,非屬重罪,且被告等皆無構成累犯之前科,事後極力配合回收已出貨混有違法製造醫用口罩的產品,犯後態度良好,檢察官並命被告等向公庫支付共計600萬元緩起訴處分金 ,復參以被告提起抗告時具狀所陳,扣案之2臺口罩機價值 不斐,又非專供本案犯罪之用,更為維持員工生計營運生產所必要等情,倘若諭知沒收,容有過苛之虞而有違比例原則之情。經本院徵詢檢察官之意見後(參見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0年11月24日彰檢秀秋110聲沒142字第1109045207號函 ),認扣案之口罩機兩臺,依比例原則裁量後,尚無諭知沒收之必要,爰依法裁定駁回此部分之聲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 日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玉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 日書記官 游峻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