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智簡字第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20 日
- 當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涂秀玲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智簡字第24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涂秀玲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417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涂秀玲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依本院一一○年十月五日和解筆錄所示內容及方式履行損害賠償(詳如附件)。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一)涂秀玲明知如附表所示之商標,分別係附表所示商標權人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取得商標權之註冊商標,指定使用於衣服、褲子等商品,現仍於商標權利期間內,任何人未經商標權人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圖樣,亦不得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或陳列,竟基於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自民國106年間 某日起,在其經營位在彰化縣○○鎮○○○路00號之乖乖童裝店 ,以每件商品新臺幣(下同)100元之價格,販賣如附表所示 之仿冒商標商品予不特定人。嗣經警於109年11月26日持本 院核發之搜索票,至上址執行搜索,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涂秀玲並主動交付犯罪所得2,500元與警扣案,始查悉上情 。 (二)案經德商阿迪達斯公司、韓商羅伊視效動漫有限公司、英商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英商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報告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 (一)被告涂秀玲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本院搜索票、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二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照片、刑事告訴狀、刑事陳報狀、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檢索資料、商標單筆詳細報表、鑑定報告書、侵權市值總額報告書、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聲明書、斐樂股份有限公司函、容大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台灣耐基商業有限公司函及NIKE產品鑑定書、角落小夥伴鑑定報告書、鑑定能力證明書、現場照片、違反商標法扣押物品相片對照表。 (三)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及犯罪所得2,500元。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低度行為,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二)被告自106年間某日起至109年11月26日為警查獲時止,多次販賣本案侵害商標權商品之行為,係以單一之決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以相同之方式持續進行,其行為之獨立性薄弱,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再被告以一行為同時侵害附表所示之商標權人,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所為損害商標權人之權益,並減損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形象,所為誠有不該,惟念及其無前科,素行尚佳,且犯罪後坦承犯行,與告訴人德商阿迪達斯公司、英商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英商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下合稱告訴人3人)達成和解,有 本院110年10月5日和解筆錄在卷可稽,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所生之損害,暨其自陳國小畢業之智識程度、業商、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致犯本案,惟犯後已坦承犯行,與告訴人3人達成和解,已如前述,本 院信被告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後,應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因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年。又為督促被 告確實依和解內容對告訴人3人履行賠償,併依刑法第74條 第2項第3款之規定,諭知被告應依本院110年10月5日和解筆錄(如附件所示)支付損害賠償。倘被告違反上開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得聲請撤銷前開緩刑之宣告,附此敘明。 五、沒收部分: (一)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 (二)被告自承其本案犯罪所得為2,500元,惟考量被告與告訴人3人達成和解,和解金額顯已超過被告自承之犯罪所得,倘再予以沒收,實有過苛之虞,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爰不予宣告沒收。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書送達後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蕭有宏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書記官 林明俊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商標註冊/審定號 商標權人 1 仿冒CHAMPION商標圖樣之衣服5件 00000000 美商HBI品牌服裝公司 2 仿冒FILA商標圖樣之褲子1件 00000000 盧森堡商斐樂盧森堡有限公司 3 仿冒LITTLE TWIN STARS商標圖樣之褲子9件 00000000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4 仿冒HELLO KITTY商標圖樣之衣服3件 00000000 5 仿冒LINE商標圖樣之衣服2件 00000000 日商連股份有限公司 6 仿冒LINE商標圖樣之褲子3件 00000000 00000000 7 仿冒汪汪隊商標圖樣之衣服7件 00000000 加拿大商旋轉行家有限公司 8 仿冒角落小夥伴商標圖樣之外套8件 00000000 00000000 日商森克斯股份有限公司 9 仿冒角落小夥伴商標圖樣之褲子2件 10 仿冒角落小夥伴商標圖樣之衣服3件 11 仿冒POLI商標圖樣之外套3件 00000000 韓商羅伊視效動漫有限公司 12 仿冒NIKE商標圖樣之外套1件 00000000 00000000 荷蘭商耐克創新有限合夥公司 13 仿冒NIKE商標圖樣之褲子1件 14 仿冒佩佩豬商標圖樣之外套1件 00000000 英商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 英商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 15 仿冒佩佩豬商標圖樣之衣服4件 16 仿冒佩佩豬商標圖樣之褲子1件 17 仿冒ADIDAS商標圖樣之衣服2件(含警方購證1件) 00000000 德商阿迪達斯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