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智訴字第1號
111年度智訴字第1號
- 公訴人
-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詹宗原
- 選任辯護人
- 江銘栗律師(法律扶助,已於民國110年11月24日 解除)
- 選任辯護人
- 莊婷聿律師
- 被告
- 林岳頤
- 選任辯護人
- 林更祐律師(已於民國110年8月5日解除委任)
- 住彰化縣○○鄉○○村○○路0段○○巷 00號
邱宇彤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調偵字第30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霹靂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告訴人)告訴被告詹宗原及林岳頤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詹宗原係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之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及同法第91條之1第2項之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罪,被告林岳頤則係涉犯同法第91條之1第2項之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罪等罪嫌,依同法第100條前段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已具狀撤回對被告詹宗原及林岳頤之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25頁),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主文。
本件經檢察官鍾孟杰提起公訴,檢察官林士富、林佳裕到庭執行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