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6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30 日
- 當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黄濬紘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簡字第617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黄濬紘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12226號),本院受理後(110年度易字第101號),經被告自白犯罪,經徵詢檢察官與被告同意改行簡易判決程序,本院合議庭亦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乙○○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緩刑肆年,並應依附表二 所示內容支付損害賠償給甲○○。 犯罪事實 一、乙○○曾為某社福機構的受收容少年,在該機構認識當時服替 代役而擔任教職之甲○○。甲○○退伍後數年,乙○○又透過社群 軟體而聯繫上甲○○。乙○○從民國(下同)107年6月25日從博 揚精密有限公司離職後,即無業,且未去找一般正常工作,又在外積欠賭債,欠下當鋪款項,大額電信費用及信用卡費用等,已經債臺高築,無償債能力。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犯意,自108年7月16日起,至109年8月5日止, 在彰化縣、臺中市等地,使用通訊軟體line、messenger接 續向甲○○佯稱:目前在做塑膠射出工作,工作穩定,一個月 新臺幣(下同)26000元,只是臨時要周轉云云(其實已經 很久沒有固定工作收入),或找到新工作月薪46000元(實 則無業中),或佯稱車禍臥病在床、手腳要開刀(其實拿別人受傷照片傳給甲○○),或佯稱支付阿公喪葬費幾十萬元( 其實喪葬費是乙○○父母支出的),或上傳三彥人力資源工作 資薪水單,佯稱目前找到工作有穩定收入(其實只有短暫在三彥人力資源公司上班14天,上傳薪水單時已經早就離職),或佯稱搬東西傷害鄰居小孩要付賠償金(事實上並無此事);或者去基隆找朋友欠缺交通費(實則根本沒有去基隆);或者去南港往返要高鐵費用(實則根本沒有去南港也沒有搭高鐵),或佯稱要集資買機車以便做水電工作(實則沒有買機車);或佯稱要辦理信用貸款償還,須先補足信貸至20萬元云云(實則沒有向銀行辦理任何信貸),致甲○○陷於錯 誤,陸續匯款至乙○○指定之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 、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000-0000000000000)及臨時向友人 巧家豪借用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等帳戶內,金額共計46萬1945元,惟事後乙○○均未曾還款,並於109年8 月6日失去聯繫,經甲○○報警始查獲上情。 二、案經甲○○向新竹市政府警察局報案,並轉由臺灣彰化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 理 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坦承不諱( 本院卷P.118),被告於準備程序自白「我確實已經被公司 辭職了,我拍薪水單是騙他的,車禍和解金不是真的,我沒有簽立和解書;我住院要繳納出院費用是假的。(法官問:你在107年6月25日離職,就很久不工作了?提示本院卷第33頁勞保資料,並告以要旨)是,之前是在博陽精密CNC洗床 的,我離職後就去賭博就欠錢,當時檢察官說我既然沒有工作,說月底有薪水,這樣就是詐欺」「(法官問:你後來在109年3月29日說你在醫院住院急診,是否為真?提示偵卷第223、238頁對話內容,並告以要旨)答車損照片是真的,就是109年2月9日事故的照片。但說要賠償對方是假的,但是 我要賠償朋友7 萬元是真的。(法官問:鄰居安全帽事件,有無跟人家簽立和解書,還是對方無條件原諒你?)無條件原諒我,所以我說安全帽事件要借錢是假的。(法官問:集資買機車是真的嗎?)假的,沒有集資也沒有買機車。(法官問:祖父過世,要支付喪葬費,有無支付喪葬費?)我祖父過世,喪葬費是家人支付,不是我支付的。(法官問:機車流當有無去辦流當手續這件事情?)沒有買機車也沒有流當,都是假的。(法官問:你在外面租房子是真的嗎?)都是假的,我沒有租房子也沒有租金也沒有押金的問題。(法官問:你109年5月14日離職,109年5月16日拿那張薪水單說月底會有薪水,是否就是假的?)是假的。(法官問:你說掉了錢包,5千元不見了,是否真的?)假的。(法官問: 你說打到鄰居小孩要賠償醫藥費,是否真的?)是假的。(法官問:你說證件遺失要2千元補辦,是否真的?)也是假 的。(法官問:你說你騎機車被闖紅燈追撞,傳給告訴人一張病床照片及X光照片,是否真的?提示偵卷第319頁X光照 片,並告以要旨)假的。照片是我上一次在林新醫院車禍的照片,X光是朋友手的照片,不是我的。(法官問:你說要 繳納保費,是否真的?提示偵卷第330頁對話內容,並告以 要旨)假的,我沒有買保險。(法官問:這張保單1萬2千元,是哪裡來的?)是我自己亂做的。(法官問:你說欠學貸被自動扣款,是否真的?)假的,沒有這件事情。(法官問:你說辦中信卡需要錢,是否真的?)假的。(法官問:你說沒有錢繳納手機費要被斷話,是否真的?)假的。(法官問:你說你有籌到20萬元,但被媽媽無卡提款領走,是否真的?)假的。」「(法官問:有無因暈眩而住院?)沒有。」「(法官問:你拍高鐵照片,但你8月3、4日都沒有離開 彰化市,是否真的有去搭高鐵?提示手機通聯記錄並告以要旨)我真的有去過基隆,我忘記何時去過基隆,但這張高鐵上的照片應該是假的。(法官問:你8月5日說你這兩天都在基隆,手機斷訊,不要找你,是否真的?)是假的,我人都在彰化,是我在逃避。」等語(本院卷P.113-119),被告 借錢的原因絕大部分都是虛構的。且本案有告訴人甲○○於警 詢及偵查中指訴、提出匯款時地一覽表、且有前往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西門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告訴人轉帳交易明細查詢messenger及line對話紀錄、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客戶歷史 交易清單、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對帳單、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調解程序筆錄,被害人匯款時間與被告詐欺內容,及本院查證情形,經整理如附表一所示。足認被告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利用告訴人身處外地,不便查證,反覆同一告訴人施以詐術,顯係基於單一犯意,於密切、相近之時間為之,為接續犯,應以一罪論處。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並無成年犯以後之犯罪前科,素行尚可,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並非無工作能力,竟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財物,而以前揭方式詐取款項,其漠視他人之財產權,所為實應非難;惟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且曾與告訴人於偵查中簽署調解筆錄,但是後來沒有能力如期支付,僅少量履行賠償,此有告訴人向本院提出之陳報狀等可證(見本院卷P.385),堪認 被告對其犯罪所生損害,已為部分的彌補,足認其確有悔意,暨考量被告於本院自陳之教育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㈢末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前揭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爰審酌其犯後坦承犯行,復與告訴人於偵查中簽訂調解筆錄(見偵卷P.187調解筆錄), 雖然沒有足額全部履行,但是已經部分履行給付,告訴人來信同意給被告改過自新之機會(見本院字卷P.385),本院 綜合前開各情,信被告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後,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且告訴人同意被告按照附表二所示方式履行賠償,不宜遽命被告入監服刑而剝奪告訴人受償之期待。是以,本院認被告所受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並慮及被告後續賠償所需之時間長短,依刑法第74條第1項 第1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四年,以勵自新。 ㈣復按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定有明文。為使被告培養自我負責之精神,並切實履行其與告訴人所承諾之賠償金額與條件,避免被害之一方對於所受損害獲致賠償之期待落空,併諭知被告應於緩刑期內,應依附表二所示之給付內容及方法,對告訴人支付損害賠償,倘被告未履行賠償而情節重大者,請告訴人甲○○報告檢察官 ,由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及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聲請撤銷本案緩刑之宣告,併此敘明。 三、沒收部分: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宣告前2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 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5項、 第38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個案中,被告仍可能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調解或其他民事上之解決,而以之賠償、彌補被害人之損失,此種將來給付之情狀,雖未「實際合法發還」,仍無礙比例原則之考量及前揭「過苛條款」之適用,得以之調節而不沒收或追徵,亦可於執行程序時避免重複執行沒收或追徵之危險。查,被告本案詐欺取財之直接犯罪所得,即詐欺甲○○46萬1945元,惟被告既已與告訴人成立調解( 見偵卷P.187調解筆錄),且被告陸續賠償中,準此,堪認 被告就上開犯罪所得,俱因前開民事調解而達犯罪利得沒收及追求回復正常財產秩序之功能,倘再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諭知沒收及追徵,將使被告除依和解內容 給付款項外,又須將其犯罪所得財物提出供沒收執行,或依法追徵其價額,將使其面臨重複追償之不利益,然若被告確實履行和解內容,已足以達剝奪其犯罪利得之立法目的,如被告未能履行,被告必須入監服刑,且被害人亦得持本案判決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逕對被告之財產聲請強制執行,亦可達沒收制度剝奪被告犯罪利得之立法目的。故認就被告此部分犯罪所得部分若再予以沒收,尚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併此敘明。 四、應適用之法條: ㈠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 ㈡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3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本案經檢察官蕭有宏提起公訴,檢察官戴連宏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葉明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蔡雲璽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單位:新臺幣)被害人受騙時間原因及事實真相 編號 日期 匯入金額 匯入帳戶 原因與證據出處 本院查證情形 1 108年7月16日17:57 21,000元 中華郵政公司000-00000000000000 先與告訴人訴說有欠當鋪錢,告訴人詢問被告工作為何?是否問定?被告稱在做塑膠射出作業員,工場一個月26000元,工作穩定,以致告訴人出借款項,讓被告先還清欠當鋪之欠款(偵卷P.000-00 0,Messenger對話截圖) 被告107年6月25日從博揚精密有限公司離職,即無業(本院卷P.33勞保資料)。 -------------------------- 000年4月份有0958***731手機電信費1045元,逾期未在108年4月23日以前繳納,遲延至108年5月6日繳款完成(本院卷P.223:P.241)。 -------------------------- 000年5月份有0958***731手機新增電信費1100元,已於108年6月4日以信用卡繳款完成(本院卷P.229;P.241)。 ------------------------- 但是0958***731手機於108年5月份有大量網路ITUNE STORE消費,產生11799元帳單,只有在108年6月4日去繳最低金額760元、280元,並於108年6月份起累計電信費不繳款,是直到108年10月14日才去繳款10468元+2682元,而且是去門市以信用卡繳款,並非現金繳款(本院卷P.243、P.267)。 ------------------------ 2 108年8月1日20:33 3,000元 中華郵政公司000-00000000000000 因為都是月底收利息錢,所以還尚欠當鋪利息錢(偵卷P.374,line對話截圖) 被告確實於108年4月1日拿黃金元寶去台中市『合富當鋪』典當新臺幣四萬元,並且後來於109年6月25日清償取回黃金元寶(本院卷P.281) ------------------------- 000年8月12日才申請新的0000000000手機(本院卷P.43) 3 108年9月21日16:37 1,000元 彰化縣第六信用合作社000-0000000000000 被告108年8月25日上午傳LINE說自己得了性病,是得淋病,下體感染流濃(偵卷P.381)。 --------------------- 被告說,領到薪水就還錢,要借1000元(偵卷P .232)。因約定帳號只能轉入帳過的,故先請告訴人匯錢綁定六信帳號(偵卷P.393,line對話截圖) 被告確實於108年7月4日、108年8月27日、108年9月3日有去看診泌尿科(本院卷P.63)且108年8月27日檢驗確定淋病病毒(本院卷P.331) ------------------------ 但是108年8月27日自付醫藥費僅有588元,108年9月3日醫院開立淋病抗生素,自付醫藥費713元(本院卷P.323-325;P.337) 4 108年9月27日07:23 2,000元 彰化縣第六信用合作社000-0000000000000 line語音通話,告訴人最後只回覆「好了」(偵卷 P.400,line對話截圖) 被告108年10月21日18:24及108年10月24日19:34,其中華郵政提款卡都出現在「台中市○區○○路000號」7-11超市內ATM提款使用(本院卷P.79)。被告出門在外,必定有吃喝玩樂費用。 ----------------------- 000年11月8日22:25:44確實因為車禍手部受傷,到彰基急診(本院卷P.333) 5 109年1月1日09:36 10,000元 中華郵政公司000-00000000000000 要繳醫藥費、遠傳電信費及吃飯錢(偵卷P.277-279,Messenger對話截圖) 舊的手機0000000000已於108年12月3日停號,最後一筆帳單是108年10月14日在直營門市以信用卡繳款12532元。後申請停用門號(本院卷P.131)。 ---------------------- 000年12月3日看過牙科之後,再無就醫,直到109年2月9日才有林新醫院急診(本院卷P .63),所以中間109年1月1日前應沒有醫藥費需求。 6 109年1月5日10:31 5,000元 中華郵政公司000-00000000000000 7 109年2月25日22:36 50,000元 中華郵政公司000-00000000000000 109年2月25日上傳自己發生車禍之交通事故登記表單(偵卷P.280) 109年2月9日07:02被告在臺灣大到三段067燈桿前(接近臺灣大到與文心路口)駕駛1938-UC之白色TOYOTA小客車,與對方AWP-1679之BMW自小客車發稱生車禍(本院卷P.289)。被告是借用朋友的TOYOTA汽車出去玩。 ------------------------- 000年2月9日林新醫院急診病歷(本院卷P.351)包渣傷口後就出院,未住院本院卷P.355) 8 109年2月25日22:38 20,000元 中華郵政公司000-00000000000000 109年2月25日22:48以後不久,被告上傳一張交通事故登記聯單(偵卷P.279) 109年3月3日00:25及00:26被告的中華郵政提款卡,出現在「台中市○里區○○路○段000號」全家便利商店大里永興店ATM提款;109年3月3日20:00被告上述提款卡,出現在台中市西屯區朝富路62全家便利商店內ATM提款(見本院卷P.82)顯然是去台中市。出門在外總要吃喝玩樂消費。 9 109年2月25日22:46 4,000元 中華郵政公司000-00000000000000 10 109年3月1日23:36 28,000元 中華郵政公司000-00000000000000 11 109年3月2日22:20 28,000元 中華郵政公司000-00000000000000 12 109年3月3日18:07 20,000元 中華郵政公司000-00000000000000 乙○○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民國109年3月7日15時許,在彰化縣○○市○○路0段000○0號前,欲搭乘林東億所駕騎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時,見余嘉峻停放在上址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掛著1頂安全帽,即徒手竊取余嘉峻所有之安全帽1頂,供己使用。嗣因余嘉峻發現安全帽遭竊後,報警循線查獲。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報告偵辦(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9年度偵字第4976號職權不起訴,本院卷P.105)。 13 109年3月6日13:21 21,000元 中華郵政公司000-00000000000000 109年3月8日18:14至109年3月9日14:56,被告的中華郵政帳戶提款卡,使用「台中市○○區市○路000號7-11」統一超市內ATM提款(見本院卷P.82)顯然被告去臺中七期附近過夜。 14 109年3月8日17:44 15,000元 中華郵政公司000-00000000000000 15 109年3月8日18:36 4,000元 中華郵政公司000-00000000000000 16 109年3月12日08:29 45,000元 中華郵政公司000-00000000000000 17 109年3月13日21:42 10,000元 中華郵政公司000-00000000000000 18 109年3月16日18:46 31,800元 中華郵政公司000-00000000000000 被告六信帳戶提款卡於109年3月16日14:39:27與15:11:40在台中市○○區○○路000號7-11內ATM使用(見本院卷P.75)被告出門在外,另有吃喝玩樂費用需求。 19 109年4月12日23:00 10,000元 中華郵政公司000-00000000000000 109年3月22日23:30許傳一張警察局照片,說因為安全帽事件要去做筆錄(偵卷P.407)。 --------------------- 109年3月22日說自己貸款了35萬元,被告說自己目前工作月薪4萬6千元(偵卷P.227) ------------------- 000年3月25日傳一張辦祖父喪事的照片(偵卷P.416背面)。 ---------------------- 000年3月29日傳車禍照片,說撞倒對方,對方修車費用20幾萬元,保險理賠12萬元,剩下自費13萬元,總共要賠25萬元(偵卷P.223、P.238) ---------------------- 集資購買機車還有差額4000元(偵卷P.239、P .433,line對話截圖) 竊盜案之被害人余嘉峻確實於109年3月21日22:25前往警局製作筆錄,且指認是鄰居竊取安全帽(調卷之109年度偵字第4976號卷P.25) ------------------------- 被告無業中,根本沒有月薪46000元收入。 -------------------------被害人109年4月12日23:00匯入一萬元後,被告立即於109年4月12日23:00:54在台中市西屯區惠民路7-11統一歐風門市內ATM,領取10000元(本院卷P.84)深夜還不回家,在外流連。 -------------------------被告六信帳戶提款卡於109年4月12日22:57至109年4月13日18:34都在「台中市○○區○○路000號」統一7-11歐風門市內提款使用(本院卷P.75)被告顯然是一天一夜都在臺中七期附近活動。在外吃喝玩樂自有費用需求。 20 109年4月13日18:20 10,000元 彰化縣第六信用合作社000-0000000000000 集資購買機車還有缺額;(偵卷P.240)。帶錯卡片,因當下要辦流當車過戶,請告訴人先轉錢,之後再轉回去(偵卷P.436-441,line對話截圖) 被告因為竊取鄰居安全帽事件,第一次是109年4月16日14:04前往派出所製作警訊筆錄(調卷之109年度偵字第4976號卷P.13) 21 109年5月10日22:20 12,000元 中華郵政公司000-00000000000000 先稱阿公過世花幾十萬,以及要還信貸的錢,之後又說要租房子,需要押租金,並稱媽媽會其借一個月6000元租金錢(偵卷P .285-292,Messenger對話截圖) 被告109年5月1日找到新工作,在三彥人力資源有限公司加保,但是旋即於109年5月14日離職退保(本院卷P.33) 22 109年5月11日20:05 6,000元 中華郵政公司000-00000000000000 因媽媽還在外縣市(即媽媽沒有給6000元),需要補房租給房東,今天要搬進去新房子(偵卷P .75、P.293,Messenger對話截圖) 109年5月14日離職,無業。 23 109年5月16日08:09 5,000元 中華郵政公司000-00000000000000 臉書上傳「三彥人力資源」薪水單,表示有工作,目前正常工作中,下個月收入狀況會比較好(偵卷P.73)。要借5000元生活費,並稱其媽媽是25日才回來不是15日(即媽媽還是沒有給6000元)(偵卷P.71) 既已離職,還傳薪水單,顯然詐欺。 ------------------------- 被告說因為竊盜安全帽案件案,於109年5月25日14:40要去地檢署開庭,經查上述時間雖然正確,但是被告當天並沒有去地檢署報到,所以地檢署檢察官點名單上面記載是「乙○○未到」(109年度偵字第4976號卷P.61) ------------------------- 被告竊盜鄰居安全帽事件,被告於偵查中認罪,109年6月15日檢察官為職權不起訴,依據不起訴處分書內容,並未提到賠償鄰居任何金錢,而是因檢察官認定情節輕微,才為不起訴處分(109年度偵字第4976號卷P.73) ------------------------ 被告109年5月25日下午14:40並未去地檢署開庭(109年度偵字第4976號卷P.61) 24 109年5月25日10:34 2,000元 彰化縣第六信用合作社000-0000000000000 109年5月17日又稱借到錢後,錢包掉了,剛向甲○○借到的5000元不見了(偵卷P.73及P.295-296截圖)。因竊盜案件,今天(5/25)14:40去開庭,且開庭完要去辦證件(偵卷P .000 -000截圖) 25 109年5月25日19:36 6,000元 彰化縣第六信用合作社000-0000000000000 目前被告人在調解委員會,對方(鄰居)要求8000元和解金,被告手上只有2000元,目前還差6000元(偵卷P.79及P . 300-301,Messenger對話截圖) 26 109年5月25日22:07 3,000元 彰化縣第六信用合作社000-0000000000000 早上2000元已用在去員林開庭跟重辦證件,因此又借車錢坐車回家(偵卷P.301,Messenger話截圖) 27 109年5月27日14:57 10,000元 彰化縣第六信用合作社000-0000000000000 搬東西傷到鄰居小女孩,小女孩頭破還要縫針;對方家長要醫藥費,不要然提告(偵卷P.87、P.303-305,Mes senger對話截圖) ---------------------上傳一張手部X光照片,說自己要去辦職業災害出險(偵卷P.85) 28 109年6月3日19:00 6,000元 彰化縣第六信用合作社000-0000000000000 借房租錢(偵卷P.311-313,Messenger對話截圖) 109年6月2日到修慧診所看精神科(本院卷P.63)(偵卷P .307) 被告因為竊取鄰居安全帽事件,於109年6月4日14:59到彰化地檢署接受檢察官偵訊(調卷之109年度偵字第4976號卷P.69) 29 109年6月15日05:35 5,000元 中華郵政公司000-00000000000000 109年6月11日20:52前上傳一張住院照片,說自己被闖紅燈的撞上,自己粉碎性骨折(偵卷P.91、P .319)。109年6月11日21:24說自己開刀完成了(偵卷P.93)109年6月14日23:33說自己還開刀花四萬元裝人工骨頭(偵卷P .95) ---------------------- 因車禍無法工作需要生活費,且媽媽自費開刀身上沒錢,並稱保險理賠蠻多的,等理賠下來每月能照常還錢(偵卷P.321-324,Messe nger對話截圖) 109年6月11日只有去修慧診所看精神科;到109年8月3日去祐幼小兒科診所看診,之間並無急診開刀手術等紀錄(本院卷P.63) 30 109年6月15日23:32 1,000元 彰化縣第六信用合作社000-0000000000000 發生車禍,無法工作,身上也沒有錢了,因只帶了六信的卡片,無法提轉郵局的錢,整天都沒吃飯(偵卷P.324,Messenger對話截圖) 31 109年7月2日08:26 7,000元 彰化縣第六信用合作社000-0000000000000 因車禍住院費用和坐車錢(偵卷P.326-327,Messenger對話截圖)不敢再住院下去了,再住下去就繳不出來(偵卷P.101) 32 109年7月5日13:22 4,400元 彰化縣第六信用合作社000-0000000000000 要繳車禍住院的護費用(偵卷P .000- 000,Messenger對話截圖) 被告竊取鄰居安全帽事件,經認定為使用竊盜,檢察官109年6月15日不起訴處分,書記官於109年7月6日製作正本。 33 109年7月9日20:20 12,000元 彰化縣第六信用合作社000-0000000000000 繳保單之保險費(偵卷P .330-332,Messenger對話截圖) 被告既沒有出車禍,也沒有因為車禍而獲得理賠之事。 -------------------------- 其實109年7月9日至10日之間,被告中華郵政帳戶並無被任何機關扣款4000元之紀錄(偵卷P.131),被告六信帳戶也沒有被扣款4000元之事實(偵卷P.117)。 -------------------------- ------------------------- 被告並沒有重新辦理手機,被告0000000000手機自108年8月12日申辦至今(本院卷P.43)也沒有停用之事實。 34 109年7月10日14:27 4,000元 中華郵政公司000-00000000000000 因繳學貸被自動扣款4000元,因此需要再補錢(即補齊12000元保費)(偵卷P.332,Messenger對話截圖) 35 109年7月12日11:23 12,000元 中華郵政公司000-00000000000000 109年7月12日05:51說車禍理賠於15日將會撥款下來(偵卷P.111)。 ---------------------要支付租房解約違約金一萬元,另要找司機搬家費用(偵卷P.334,Messe nger對話截圖) 36 109年7月15日14:52 4,000元 中華郵政公司000-00000000000000 辦中信卡「我的卡沒辦法收那麼多要去辦一張」(偵卷P.335,Messenger對話截圖) 37 109年7月15日15:06 1,000元 中華郵政公司000-00000000000000 手機沒繳錢被斷網,重辦(偵卷P.335,Messenger對話截圖) 38 109年7月17日07:51 5,930元 向友人【巧家豪】借用巧家豪名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 有預轉20萬,但其媽媽無卡提款領走了,要先補錢回來,才能出帳(偵卷P.336-339,Messenger對話截圖) 39 109年7月24日23:28 3,800元 中華郵政公司000-00000000000000 因暈眩住院之出院費用(偵卷P.341-343,Messe nger對話截圖) 被告從107年1月1日以來都沒有住院紀錄,直到109年10月29日至109年10月31日才有在秀傳醫院住院三天之紀錄(本院卷P.65);其實109年6月12日至109年8月2日之間是完全沒有就醫紀錄的(本院卷P.63) 40 109年7月25日09:23 500元 中華郵政公司000-00000000000000 要回彰化阿嬤新家坐車錢(偵卷P.344,Messenger對話截圖) 41 109年7月25日12:16 500元 中華郵政公司000-00000000000000 上午1150起說:自己回到溪湖了,現在要去市區。從溪湖到市區坐車費(偵卷P.345,Messenger對話截圖) 42 109年7月31日22:00 6,015元 【巧家豪】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 7/31之21:09起說自己整天臥病在床。因拿6000元繳無照罰單,需要再補6000元,不然沒辦預約轉帳(即之前說的20萬)。(偵卷P.348-349,Messe nger對話截圖) 43 109年8月1日08:07 1,000元 【巧家豪】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 被告說「彥宏哥你再多轉一千,轉空轉不出去」(偵卷P.350,Messenger對話截圖) 44 109年8月1日09:24 500元 中華郵政公司000-00000000000000 借吃飯錢(偵卷P.350,Messnger對話截圖) 45 109年8月4日21:26 2,000元 中華郵政公司000-00000000000000 因要從彰化到基隆崇右拿卡,需要車費和計程車費,拿到卡後會再轉錢給告訴人。被告109年8月4日23:02前傳一張高鐵上照片(偵卷P.000-00 0,Messenger對話截圖) 109年8月3日只有去祐幼小兒科看診(本院卷P.63)。被告109年8月4日19時許,基地台都在彰化市家附近,根本沒有去基隆(本院卷P.49) 46 109年8月5日08:05 1,500元 中華郵政公司000-00000000000000 因從溪湖搭車到台中高鐵所剩無幾,後來沒錢去基隆,朋友也沒有空載去基隆,然後回彰化還要車錢(偵卷P.355-356,Messe nger對話截圖)被告109年8月5日上午6:17傳訊息說,自己目前人在南港,沒錢坐車(偵卷 O.355) 被告手機基地台從109年8月2日至109年8月5日10時之間,基地台都在彰化市,未曾離開,也沒有去溪湖或臺中高鐵(見本院卷P.47-P.50通聯記錄)其實被告108年8月5日07:29手機基地台在彰化市,根本不是在南港(本院卷P.50) 47 109年8月5日10:25 1,000元 中華郵政公司000-00000000000000 ---------------- 中華郵政上述帳戶於109年8月14日22:44:59列為警示帳戶(偵卷P .135) 被告於109年8月5日上午傳訊息說「彥宏哥再轉一千給我,我手機好像斷網了」「我在7-11連WIFI」(偵卷P.356,Messenger對話截圖)。109年8月5日17:35傳訊息「我這兩天住在基隆,等他回來」(偵卷P.357) 被告手機並未被斷網,一直有使用中(本院卷P.50以下)。 ------------------------ 事實上,被告109年8月5日17時許至20時許,手機基地台在彰化市(本院卷P.51) 共計 461,945元 附表二: 給付對象 給付內容 甲○○ ⒈乙○○應給付甲○○新臺幣肆拾陸萬元整。 2.民國110年4月起至110年9月止,於每月月底之前,按月給付新臺幣伍仟元(共計6期)。 3.自民國110年10月起,每月月底之前,按月給付新臺幣壹萬元(共計43期)。 4.指定匯入「中華郵政、甲○○、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如有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