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簡附民字第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10 日
- 當事人僑豐造紙股份有限公司、王英仁、金崧鎰實業有限公司、陳育柔、陳坤福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附民字第96號 原 告 僑豐造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英仁 被 告 金崧鎰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育柔 被 告 陳坤福 黃坤煜 徐瑞豊 被 告 鼎盛新環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添財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110年度簡字第1671號),經上列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齡玉 法 官 簡璽容 法 官 黃麗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書記官 黃當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