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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002號

111年度訴字第13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13 日

法官呂美玲

上訴人
即被告
許弘輝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1年3月30日110年度訴字第1002號、111年度訴字第1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次按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是若上訴書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倘已提出上訴理由,但所提非屬具體理由者,則由第二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892號、第3267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許弘輝(下稱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1002號、111年度訴字第13號案件合併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於民國111年3月30日合併判決在案,該案判決書於111年4月15日送達上訴人所在之法務部○○○○○○○,由上訴人親自收受一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而上訴人雖於111年5月3日提起上訴,然上訴狀僅敘明上訴,而未具體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本院乃於111年6月8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因上訴人於111年5月3日執行完畢出監,該裁定於111年6月14日送達上訴人位於彰化縣○○鎮○○路0段00巷0號之住所,因未獲會晤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雇人而寄存於彰化縣北斗分局北斗派出所等情,有刑事聲明上訴狀、上開本院裁定書及送達證書在卷可查,然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上訴理由,亦有本院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可稽,揆諸上開說明,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呂美玲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鍾宜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002號於民國 111 年 07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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